7月18日,道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道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9年4月24日起施行的《道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废止。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原暂行办法已不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道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元吉说。《道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共分六章二十四条,对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报备要求、职责分工,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文件的审查、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大常委会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接收、登记、初审、分送、存档。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在道县人大网上公开发布。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同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违反法定程序;其他不适当情形。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专章作出了明确规定。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笔者从道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自2009年以来,截至2016年底,道县人大常委会共审查规范性文件217件,其中县政府发文100件,县政府办发文92件,科局发文25件。道县人大常委会对其中2件,提出了修改建议。
来源:道县人大
作者:何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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