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国歌法草案提请审议 规定应尊重国歌维护国歌尊严
人民法院报北京6月22日讯 (记者 王 俏)今天,国歌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草案规定了七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
同时,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草案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
为增强奏唱国歌的仪式感,体现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维护,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
为了加强对国歌奏唱、播放、使用的监督管理,草案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者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歌庄严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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