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赵恩泽) 今日上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国歌是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歌法,对提升公民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是十分有必要的。
沈春耀表示,针对实际生活中,存在奏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等问题,草案规定,“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方式。”同时,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行注目礼”。
关于奏唱国歌的场合,沈春耀说,草案明确规定七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
同时,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
沈春耀说,为进一步加强国歌宣传教育,草案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其他重要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按照规定点播放国歌。另,国歌列入小学音乐教材,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唱国歌。
同时,草案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或故意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损害国家形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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