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月6月22日电 (金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日在北京开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了说明。
曹建明表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来,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中明确要求,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曹建明指出,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全正确的,这一制度设计也是切实可行的,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按照《授权决定》要求,一是突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的保护。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森林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监督活动;二是突出对民生的保护。在生活垃圾处理、饮用水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民生领域办理了一批案件;三是突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5亿余元。
第二,促进了公益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健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是弥补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位。二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是调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参与公益保护的积极性。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得到检验。人民法院审结的236件诉讼案件中,一审、二审程序所有环节都有涉及,判决、调解、撤诉等结案方式多样。
第四,试点工作得到各方面肯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均提出积极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