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莲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职务报备和任命问题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央有关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省委统一部署,我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从2016年8月开始进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并相继开展了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入额法官、检察官,经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专业评审把关后,已向社会公示。
按照中央有关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要求,入额法官、检察官中,已经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等职务,省人民检察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等职务的,不需要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但应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未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等职务,省人民检察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等职务的,应一次性依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的入额法官141名、入额检察官108名,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入额法官89名、入额检察官74名。我们了解到,已经完成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任命的北京、湖北、贵州、黑龙江、广东、四川等省市,鉴于需要任命的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人数较多,在常委会任命这些人员时,均采取按电子表决器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北京、湖北、贵州、黑龙江等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合并表决方式已有规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合并表决方式没有规定,而是由主任会议决定,对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的任命直接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对此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按该省惯例由主任会议征求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后,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我省这次任命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拟参照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铁路运输“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和部分已经完成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任命的省市实行合并表决的做法,先由省人大常委会就表决方式等问题作出决定,再依照决定进行任命。
为此,主任会议提出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报备和任命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决定(草案)》。《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了已经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等职务的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由“两院”分别报常委会本次会议备案(第一条);未经常委会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等职务的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由“两院”分别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任命(第二条)。对提请任命的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按提请任命主体分别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但这种表决方式只适用于本次常委会会议任命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以后常委会任免法官、检察官时,仍然按照我省人事任免办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铁路运输“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办理,即除了对铁路运输“两院”副职以下人员的任免可以采取合并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外,对其他法官、检察官的任免,仍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三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有关规定,参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决定(草案)》第四条对本次常委会会议任命的入额法官、检察官领取任命书的方式和进行宪法宣誓的组织作了相应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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