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及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职务的报备和任免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已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等职务,省人民检察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等职务的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备案。
二、未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等职务,省人民检察院和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等职务的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任命为审判员、检察员。
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按提请任命主体分别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后各次会议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表决方式,仍按《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任免问题的决定》办理。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任命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别统一代为领取和发放任命书,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本决定未尽事宜,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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