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宋凯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一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有不同看法和观点。会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就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这一问题书面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2017年1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函复了意见,态度非常明确,认为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要特别慎重。2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主持召开了省人大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立法协调会,就是否设立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取得共识。3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环资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常委会法工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四次审议稿)。3月2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再说明,决定将四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燃油机动车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油品质量,以及城市公共道路规划设计的科学性,而不在于燃油机动车的数量,该制度不仅涉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大局,也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义务的调整,且上位法已有引导性规范,没有必要重复相关内容。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置了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的引导制度,三次审议稿予以删除,理由不充分。且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限制燃油机动车数量确有必要,因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鉴于上位法对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已经有引导性规范,我省各市州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差别较大,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规范,同时,考虑该问题涉及我省产业政策和公民权利的调整,省政府也就此问题多次研究并函复有明确意见,据此,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不宜简单照抄上位法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内容,将四次审议稿第十七条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鼓励发展低排量、新能源汽车。确需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和公共交通线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方便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的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报告和四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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