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刘尧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了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污染排放的整治,同时,以长株潭为重点积极推进了工业、机动车、建筑和道路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后,我省迅速出台了《湖南省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大气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部署。各级各部门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污染治理,推进全省39台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和65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2015年淘汰黄标车 12.4万辆,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二是大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以贯彻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切实加大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全省共责令停产包括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在内的企业1375家,关停取缔657家,办理环境污染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08起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3起。三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支撑,在长株潭地区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推广了一批先进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通过努力,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中趋好,按新标准评价,2015年全省14个市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77.9%,其中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6个环保重点城市比上年提高8.1%,长株潭地区较上年提高9.7%(其他市州2014年无新标准对比值);今年上半年,全省14个市州空气优良率比上年同期提高9.9%。总体上,大气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
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一是环境空气质量仍不容乐观。2015年,我省大中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天数比例达到22.1%,PM2.5年均浓度为53微克/立方米,PMl0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分别超过国家二级标准限值51%和11%,全省没有一个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能全年达标。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相对突出,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空气质量状况与人民群众期望差距较大。二是深化污染治理的难度较大。我省近年来对大气污染防治采取的主要措施集中在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工业企业,下一步将重点针对机动车、建筑和道路扬尘以及餐饮油烟、垃圾及秸秆焚烧等分散性面源污染进行治理,这些污染源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治理难度更大;同时,“十三五”期间,国家还将继续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总量减排,而我省产业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既要多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压力非常大。三是我省大气污染治理经验仍相对缺乏。相关制度机制还不完善,有些技术也还不太成熟,虽然社会各界对大气污染治理高度关注,但治理合力还没有真正形成。部分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到位,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解决上述问题,需采取多方面综合性措施,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为全面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201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贯彻实施新法,建立起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主线的环境管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有必要制定本条例。
二、起草过程
从2014年初开始,省环境保护厅成立《条例》制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着手《条例》的起草。期间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组成立法调研小组,赴长沙、湘潭、株洲和郴州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两次书面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意见;2014年10月和2015年12月两次进行条例草案公众听证,2016年1月,省环境保护厅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随后,《条例(草案送审稿)》在省政府门户网、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书面征求了14个市州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16个部门的意见;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到长沙市、衡阳市及河北石家庄市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部分市县环保部门代表、法制部门代表、村(居)民代表、污染企业代表、环保企业代表、环保公益组织代表征求意见会;召开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13个省直部门参加的部门协调会;在交通频道、红网制作专题节目和聘请中南大学社会调查事务所进行社会调查,收集社会大众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16年5月16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32条,主要对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大气污染源控制等内容作了规定。
三、几个问题的说明
本条例属于实施性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实施性立法一般不重复上位法内容,只对上位法作补充和完善。本条例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以下方面做了补充和完善:
(一)关于部门职责分工。《条例(草案)》基本厘清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即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监督等部门履行制定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和淘汰期限的职责;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履行治理矿山裸露地面和农村荒地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特定物质的管理职责:并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燃煤炉改造。由于燃煤炉的使用对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条例(草案)》第12条对燃煤炉的淘汰和改造作了专门规定。
(三)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了从严治理大气污染,《条例(草案)》第14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中的“城市人民政府”扩大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将“可以划定”改为“应当划定”。
(四)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特扩期。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长株潭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15〕85号),确定每年10月至次年2月为长株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并规定了相应的工作措施。这一制度对防治大气污染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必要将这一制度推广到其他地区。《条例(草案)》第24条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状况确定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在特护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限行、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物拆除施工、工业企业限产等措施”。
特此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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