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名。
三、本次会议的补选由主任会议主持。
四、本次会议补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任会议按应选人数提出候选人名单,进行等额选举。主任会议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酝酿时,应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五、出席选举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才能进行补选。
六、补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七、投票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选票上所选举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有效。
八、补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九、补选设监票人、计票人,在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补选的具体事务。监票人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荐,全体会议通过;计票人由常委会秘书长派定。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完毕,由监票人签字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十、补选办法未尽事宜,由主任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一、本补选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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