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8日,新化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方面的七项决定,对常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人事任免办法等四项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新出台了宪法宣誓制度操作细则、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办法等三项工作制度。一次性修改和制定七项工作制度,这在新化人大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把规矩挺在前面,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是我们新一届县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的首要任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姜世星在安排常委会今年工作重点的时候这样说。从布置任务开始,到四项制度的修正案和三项全新制度的出台,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
民主性、程序性、规范性、法律性是人大工作的特点。人大常委会要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首先就要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做到民主、依法、规范。新化县历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作制度建设。早在2000年2月,新化县第十三届人大常会就制定出台了议事规则和人事任免办法两项制度,就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进行了自我规范。2004年4月,同时制定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个案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三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大部分走在了地方性制度法规建设的前头,为县人大常委会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为地方人大探索提高监督刚性和实效提供了宝贵经验。
保持制度的与时俱进和科学合理,是新化县人大常委会追求的目标。2003年2月,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议事规则和人事任免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监督法出台后,为了适应监督法的新要求,2009年7月,又一次性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人事任免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三项制度进行了修订。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2015年9月,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仅仅一年多时间,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根据文件的新要求,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吃透政策精神对该项规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确保中央精神在地方落地生根。
新化县人大常委会还以制度建设为平台,不断拓展人大监督的新领域、新方法。如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过去一直停留在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听取工程进度汇报等传统监督层面,监督效果不明显。如何才能取得突破,新化县常委会进行了大胆探索。经过多次调研、反复酝酿,2010年6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办法》。办法将“本级财政资金或县人民政府融资和国家、省、市在县内投资数额较大的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监督的重点建设项目”列为监督对象,可以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划、招投标、进度效益等多方位进行检查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或交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报告结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制度出台后,县人大常委会安排了8个监督小组,由常委会正副主任分别带队,抽调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启动了监督工作,有力推进了包括廉租房、县人民医院新址、主干公路改造以及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又如,2016年5月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新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司法监督的原则、对象、程序、内容,对新常态下人大依法加强司法监督进行了有效探索。
提高监督刚性和实效,人大永远在路上。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在历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迈开了更为坚实和坚定的步伐。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一次性修订四项、新出台三项制度。特别是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办法,抓住了人大监督经济社会发展的“牛鼻子”,具有强烈的时代前瞻性、法律严肃性和实际操作性,将对新化的城乡统筹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办法和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监督暂行办法等两项制度正在征求意见和斟酌完善当中,也将在年内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对下一步的工作,新化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姜世星表示:“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这些规矩立下来了,常委会下一步将在规矩的宣传和落实上发力,以落实来激发制度的活力,保障人大监督制度的笼子真正发挥作用。”
来源:新化县人大
作者:李丁辉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