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陈佳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省人民政府拟定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了做好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听取了起草部门起草情况汇报,参加了相关听证会、论证会,掌握了相关情况。7月上旬,我委到长沙市望城区、岳阳市平江县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及其食药监、卫生、工商、财政、公安、编制、城管等有关部门和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的意见。7月13日,我委召开第29次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审议。
我委认为,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备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原食品安全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今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食品安全“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存在无证经营、台账制度执行不严格等诸多问题,校外托餐场所、私房菜馆等游离于监管之外,存在食品安全潜在隐患。因此,对原条例及时修订是十分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法律依据明确,内容比较切合实际,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我委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关于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的问题。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修订草案应在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举措,建议:一是总则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二是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发生违法行为往往是缺乏法律意识,不知法而犯法,建议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诚信教育,同时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规范监督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2、关于加强校外托餐场所等餐饮服务和网上订餐外卖等餐饮新业态的监管问题。目前城区中小学校校外存在大量托管机构,居民小区私房菜馆生意兴隆,网上订餐外卖等新业态应运而生,但这些餐饮业态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这些餐饮业态固然监管难度大,但人民群众有需求,市场发展有空间,同时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条例监管范围。为此,建议一是在修订草案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协调解决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明确主管责任部门。二是参照外省做法,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私房菜馆、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服务业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3、关于散装食品是否限制销售区域的问题。从市场经济以及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建议修改第十七条二款,规定散装食品不限制销售区域。理由:一是制定条例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使其产品安全,只要小作坊食品符合安全要求,就没有理由限制其销售范围;二是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经许可登记,登记后按照准许的食品种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产品是其应有的经营权利和自由;三是在如今“互联网+”时代,限制小作坊食品的销售范围实际上难以执行,反而会影响条例的权威性;四是 不限制小作坊食品的销售可以增进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整体竞争活力,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淘汰低水平的食品生产工艺。
4、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还存在有些处罚条款与前面所对应的条款不相符合的问题。建议对应第四十三条,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禁止食品摊贩“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或者变更经营种类”没有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建议予以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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