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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6: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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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肖策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2012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4月,国家颁布新《食品安全法》,对原《食品安全法》作了大幅度修改,规定了更严格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加强了日常监督和处罚力度,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根据新的食品安全要求,有必要对我省的《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抽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政

  策法规方面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开展封闭式起草工作。先后赴长沙市等11个市和县市区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相关省直部门意见。2016年1月19日,召开局务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2月18日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赴怀化市、长沙市、益阳市和

  广东省、陕西省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省直部门协调会以及监管部门、专家学者、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座谈会。省政府法制办认真落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要求, 改革征求意见方式,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相关经营者的意见。一是向经营者发放《条例(修订草案)》文本和《意见建议收集表》200份,回收有效意见191份。二是在长沙市和益阳市分别召集67名和51名经营者座谈,以面对面问答方式就相关问题听取意见。三是委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对相关经营者问卷调查,共计回收有效问卷113份。四是在省政府门户网、省政府法制网、湖南红网、新湖南等媒体公开征求意见。五是召开了立法听证会,省内外20余家新闻媒体作了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根据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经修改后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要求,对原《条例》作了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

  (一)增加了“小餐饮管理”专章。原《条例》只对小作坊、小摊贩作了规定。考虑到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规范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十分严格的规定,个体经营的小餐饮很难适用《食品安全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书面答复,小餐饮属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立法的范围。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借鉴陕西省、江苏省做法,新增加了“小餐饮管理”专章,对小餐饮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等作了规定。

  (二)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概念。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准入条件相对较低,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同时为防止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者规避《食品安全法》设定的许可条件、生产经营规范和法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借鉴陕西省、山东省等地经验,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界定为“个体经营者”。此外,因经营食品种类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小作坊、小餐饮的从业人员数量、场地规模各不相同,立法无法一一作出规定,因此《条例(修订草案)》授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考虑到小作坊的生产条件较为简单,《条例(修订草案)》完善了禁止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种类,增加了“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等”。

  (四)进一步规范食品摊贩的行为。一是更切合实际。在原《条例》授权县级政府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外,还授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商城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范围外地方食品摊贩的管理,由市州规定)。鉴于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性相对较低,为减少中小学生群体食品安全风险,维护学校周边秩序,规定中小学校大门两侧100米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二是完善了食品摊贩的经营规范。

  (五)完善了监管体系。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抽样检验,并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检查、检验结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并实时更新;对生产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或者书面告诫,并将约谈、告诫和整改情况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此外,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以及房屋出租者的监管责任。

  (六)强化了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条例(修订草案)》严格了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的时限,并规定实施许可、登记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摇号、抽签方式安排政府划定的经营摊位,减少权力寻租。

  (七)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参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相应提高了对违法经营者的罚款金额和幅度。二是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定了明知小作坊的违法生产加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出租者的连带责任。三是细化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行为种类。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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