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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6: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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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钟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较好地反映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体现了湖南实际情况,突出了规范的重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征求了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审议意见会同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召开第四十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财经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2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法制委审议认为,为了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的实际。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1、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中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对本级部门和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监督内容中增加基金管理、世界银行贷款等。据此,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明确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编制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同时,鉴于世界银行贷款有的已列入政府预算或基金预算,有的已列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故此不作重复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财政监督的有关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的规定不准确。据此,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财政部门和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效能。据此,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职责,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管理。”“被监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善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财政违法行为。”

  3、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是否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方式。据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明确为:“财政监督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日常监督一般与日常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结合进行。”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的“多次发生重大财政违法行为”和“不及时依法处理”等规定,在实践中难以确认,不好操作,而且逐项列举难免有遗漏。据此,参考审计法、我省审计监督条例的表述,将该条修改为:“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财政部门监督的规定。鉴于预算法、审计法和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审计监督条例对财政部门已作出相关监督规定,故本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