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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6: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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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 张国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财经委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财政监督立法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和省财政厅的同志根据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随后赴湘潭、邵阳、怀化、株洲进行了立法调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法工委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9月9日法制委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9月19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结构

  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了条例草案中与上位法重复的规定和内部工作程序方面的规定,合并了内容相同的条文,条例草案从37条减少到23条,故不再分章。

  二、关于监督对象

  财经委建议将个人列为财政监督对象。由于本条例是关于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对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国有资产采购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规范,主要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面监督,解决政府财政资金的运行安全,这与审计的事后监督和选择性监督相配套,对财政资金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从而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至于个人和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虽然财政部门也有监督职责,但按相关规定是由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进行监督;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也决定了对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只能由财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共同监督。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个人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三、关于监督结果运用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的监督结果可以作为预算安排、调整的依据。由于预算收支范围及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在预算法中有明确规定;预算安排和调整都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来确定的,不能因预算单位违法行为而消减预算;况且对财政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已作了处罚,故法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对有财政违法行为单位的预算安排进行调整不妥当。据此,删除该条规定。

  四、其他

  1、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关于“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性债务进行评估、风险预警、监督”的规定,与地方组织法关于监督职责的规定不符。据此,将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风险预警。”

  2、根据财经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完善了法律责任的规定。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法律责任。

  3、为了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网络系统,逐步实现监管数据采集、分析、预警信息化。”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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