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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6: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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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

  省财政厅厅长 郑建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本《条例》的必要性

  2000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实施以来,对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财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特别是2015年1月新的《预算法》正式施行,原来的财政监督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对财政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重点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修订本《条例》是必要的。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省财政厅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成立了由厅长为组长的《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先后征求了14个市州、58个县市区财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赴长沙市、衡阳市、郴州市、醴陵市等12个市县开展了立法调研,2月28日厅党组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2月29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赴长沙市、衡阳市、郴州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省直部门协调会。3月30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讨论。5月4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修订草案)》的结构。原《条例》只有20条,没有分章。《条例(修订草案)》共37条,内容较多。为了便

  于理解,分为总则、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监督措施与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6章。

  (二)增加了日常监督内容。为了转变原来的财政监督注重“事后差错纠偏”的监督模式,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

  合和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日常财政管理工作,对日常监督作出了规定。

  (三)完善了专项监督程序。原《条例》关于专项监督程序的规定比较分散,而且不完整。《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国家财

  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监督程序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并作为专章予以规定。

  (四)完善了监督措施与监督结果的运用。为了保证监督的效果和威慑力,《条例(修订草案)》对监督措施与监督结果的运用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三种监督措施,分别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被监督单位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财政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暂停拨付有关财政资金;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纠正;对被监督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二是加大监督结果运用力度。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依据;被监督单位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政管理水平。《条例(修改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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