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梁肇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和建议。此外,还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法工委反复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11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四十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财经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法工委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11月2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办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政府要加大对旅游业推广和宣传的力度,组织推广旅游形象。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旅游形象。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草案中应当体现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思路。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第六条第一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要进一步增加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方面的规定。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第十一条,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布重要节假日旅游信息,为旅游者提供准确的旅游信息服务。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办法草案中要注意对新兴旅游业态的引导和促进。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并为自驾旅游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
5、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要对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高风险监管职责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不属于办法草案所调整的范围。据此,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此外,还对二次审议稿的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了修改、调整。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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