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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19 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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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梁肇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一方面,随着我省旅游业近几年快速发展,旅游法制化建设面临着新形势和新问题;另一方面,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需要地方立法对上位法部分原则性条款予以具体细化。因此,制定出台我省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初次修改,并赴常德、张家界和长沙市望城区进行了立法调研。法工委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办法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完善。9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三十八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财经委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9月19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办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篇章结构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草案中有很多内容照搬照抄上位法,没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其中有些内容较上位法更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湖南特色。据此,在修改办法草案过程中,一是删除办法草案中重复上位法的条款;二是保留了我省先前制定的《湖南省旅游条例》中确立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结合我省旅游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国家近年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旅游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修改后,二次审议稿共设六章。

  二、关于旅游管理体制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省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为了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建议办法草案在完善政府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机制和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补充。据此,二次审议稿一是在第二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建立旅游执法常态监管机制和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三、关于旅游者权利保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办法草案要突出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据此,二次审议稿一是在总则部分的第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二是增加第三十二条,完善了旅游者投诉反馈处理机制;三是根据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增加第十九条,对欺骗、强制购物的情形作出具体界定;四是根据旅游业发展实际以及参考国家旅游局《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增加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旅游从业人员的不文明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四、关于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

  省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要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六条的授权,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建议从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依法经营、质量标准、安全保障以及监管主体等方面作出相应规范。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从政府职责、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和服务质量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

  省人大财经委审议认为,《旅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规定比较原则,监管主体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造成审批监管缺位,建议依照相应法律法规明确审批主体和监管主体。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第二十八条,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并明确了相应的安全监管主体。

  六、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办法草案中设定的“法律责任”多为重复上位法的规定,且更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据此,删除了办法草案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二次审议稿增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还对办法草案的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以上汇报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