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主持召开了有关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就修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分歧进行了协调。法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协调意见,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三次审议稿进行了研究。根据研究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四次审议稿)。11月2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四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要设置过多的条件,应当尽量广开言路,对三次审议稿第六条中规定的“属于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涉及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和“涉及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等三种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有不同看法。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和上位法有关规定,将该条与第四条合并,作为四次审议稿第四条,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代表提出涉及招标、投标等具体经济活动和具体司法案件要求解决代表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问题的,可以通过信访途径,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
二、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人大类有关建议办理工作,应当予以明确。根据协调意见,四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三、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主体应当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四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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