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记者 朱琳
“这些作品出版和使用都经过作者本人同意了吗?”
“在工作中有没有遇到版权纠纷问题?主要问题出在哪里?”
“对于著作权法的贯彻实施,还有哪些意见?”
……
几乎每到一处,这3个问题都成了执法检查组必问的重点。6月5日至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带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进行为期5天的执法检查工作。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多听、多看、多思、多问”成了执法检查组成员共同的行事风格,对所到之处势必进行细致入微的检查,将问题拿到桌面上来仔细分析、深度剖析、协商解决,用执法检查组成员自己的话说就是:“大家开门见山谈问题,有什么话都可以放到桌面上来谈。” 取证难已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7日,参观完东莞华南设计创新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张平问道:“你们公司在版权保护方面有没有遇到过什么困难?可以直接说问题。”
“最大的困难就是打官司取证难,自己取证这活儿可比做设计难多了。”东莞华南设计创新院负责人半开玩笑地说,有一件产品侵权案,聘请律师花了25万元,取证耗时一年多,“费了半天劲儿,还不如再重新造一个出来”。
合法版权被违法侵犯的情况几乎每个企业都遇到过,尤其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频繁发生,如何取证成为纠纷产生后解决问题的关键。
“未经许可转载的原创文章我们追查起来相对简单,但艺术画作与摄影图片被转载却较难追查,由于图片不易被检索出来,经常被侵权了还不知道,十分被动。”雅昌集团法务中心负责人林思凯相当困扰。
林思凯向检查组反映,取证难、费用高、周期长成了他们打击网络盗版的一道坎儿。
“这个问题我来说说吧,我认为取证的核心点是技术层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数字出版司司长张毅君主动将问题揽下来,他说,当前互联网高速发展,网络盗版不可避免,如果技术层面达不到要求,无法有效地保护网络作品,在法律追溯的时候就面临取证难等问题,给后续的一系列维权行动造成阻碍。
“对于这个问题,我要向你们介绍一下,目前,由广电总局牵头组织,国家财政投入研发了一项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如果你们的版权是数字化的,从诞生到传播的全过程都可以得到保护,盗版侵权都可以追索,这项技术主要为有这方面困扰的企业提供服务。”张毅君说,这项技术现阶段正由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建立服务部门。
“这可帮我们解决了一个大难题,有了这项技术以后维权取证就不是问题了。”雅昌集团副董事长何曼玲一边说一边向张毅君致谢。
“回头我可以帮你们联系,有什么问题也欢迎提出。”张毅君说。
随后,双方交换了名片,张毅君还不忘专门嘱咐工作人员如有问题要及时进行对接。标准乱鉴定标准要公平也要最优
“我们这次来,主要是想向你们了解一下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以放在桌面上多谈谈。”执法检查组来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门见山地说。
“我认为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比较公平、公正,但却不一定是最优选择。”广东省高院常务副院长霍敏直言。
版权纠纷的判决依据有赖于对其进行的鉴定结果,据了解,除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的鉴定案件外,在法院注册的有鉴定资质的中介鉴定机构均可以参加摇号。
在霍敏看来,侵权案件涉及的鉴定知识十分专业,比如,有些案件需要确定是侵权了1%还是50%,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可能差别很大,对后续的审判工作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只考虑公平机制是不够的,还要考虑最优化。
“明白了,就像同样是专家,农业专家和网络专家的研究领域就大不一样,他们所作出的专业判断自然也就天差地别。”检查组成员表示。
“除此之外,著作权存在与其他知识产权的竞合问题,这也是影响判罚的重要因素。”广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韩安贵指出,在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查办中,会碰到同一个作品举报人享有著作权,被举报人(侵权人)就作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先权利,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在受理此类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竞合的侵权行政案件时,面对两种知识产权竞合,很难就侵权事实作出判定。
执法检查组认为,对这个问题还应进一步深入研究,应当兼顾公平和最优原则建立统一鉴定标准,并建立健全著作权行政执法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机衔接机制。赔偿低应加重不法侵权成本
“我首先问各位一个问题,打个比方,如果你是用户,你会选择付费网络电影还是无需付费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反问了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让执法检查组陷入沉思,大家心里明白不付费也就意味着盗版。
“像我们这样的正规网站,引进一个电影的版权费动辄上亿元,而盗版网站几乎无成本,收费自然也低得多,跟这样的零成本企业竞争,我们无疑处于极端劣势地位。”江波向执法检查组直言,就算对违法企业作出赔偿判罚,其数额也远远无法弥补侵权带来的损失。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张学斌指出其关键点,违法成本低、获利空间大、承担风险小,使得侵权企业层出不穷,关闭一家,再开一家。而正规企业存在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低、维权结果不确定等困扰。
这个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韩延林的关注,韩延林认为,判罚的数额是否合理,对打击盗版的效果和提高保护版权的积极性都有重要影响。
据了解,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判罚数额主要是根据被侵权的实际数额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应成为兜底条款的赔偿决定,却由于当事人取证困难、社会诚信不足、评估鉴定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大量以法定赔偿方式替代实际损失的案例。”霍敏说。
“别人花上亿元版权费引进的电影,一旦被侵权,到最后只能拿到最多50万元的赔偿?”赔偿问题引发执法检查组的关注。
“我们也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在网易公司诉被告多益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我院考虑综合案情,认为50万元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最后判决被告给予1500万元的赔偿金额。”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王海清说。
对此,执法检查组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应当认识其市场价值,应当在立法中体现出来,对于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造成巨额损失的,应当加大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给予公正客观的判罚额度,加重不法侵权成本。登记散统一登记平台是大趋势
9日,在广东省贯彻落实著作权法工作汇报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听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副主任何力的汇报后,就登记制度向其发问:“我看到你们海关总署也有著作权登记平台,那么这个登记的信息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的信息一致吗?”
何力说,他们的登记系统是海关总署自己开发的网站,受保护的对象是全国海关著作权登记人员。
“如果在你们的平台登记,是不是就不需要再到别的平台登记,也会受保护?”陈瑞爱追问道。
“陈瑞爱代表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关键,这也是我们感到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地方登记备案信息和海关备案信息还没有联网,信息并不共享,所以现阶段还没有实现一地登记多地受保护的理想状况。”何力坦言说。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登记机构的设置存在多头并行局面,权利人与司法机关在面对不同登记机关的登记时往往陷入迷茫与质疑。”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指出,尤其在著作权纠纷发生时,著作权人在一地登记机构办理的登记证书,常常得不到异地司法机关或相关机构的认可,导致登记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
据了解,由于不同类别的著作权登记机构不一致,不同层级的登记机构登记范围有交叉,登记机关的不统一,使得不同登记主体的登记标准、登记时限、登记证书等很难达成一致。既重复建设、浪费严重,又力量分散、效率低下。
“这个问题十分重要,我们回去要好好研究一下。”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王志学认为,著作权登记的发展趋势是建立全国性的数字化登记、查询、管理信息平台以及统一的作品数据库。
王志学建议,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著作权登记机构,将著作权的登记管理集纳起来,不仅便于管理,更可为后续的执法带来便利。重保护将被动普法变主动学习
“很多企业其实并不了解什么是版权,但是有两个例外,不用普法他们也清楚得很,你们猜是哪两个?”深圳市版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彦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工作时问了这样一个问题。
执法检查组成员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兴趣,不禁露出了好奇的表情。
“一个是被侵权的原告,另一个是由于侵权被别人告上法庭的被告。”陈彦笑着揭开了谜底。
“他们自己吃过亏,自然要更加了解才是啊,这个还真不用别人催。”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文化室主任朱兵听到答案后哈哈一笑,执法检查组也不禁莞尔。
笑过之后,执法检查组开始正色道,难道除了被动接受,就没有更好的方法来让大家认识到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吗?
实际上,为了不断提高全社会版权保护的法治意识,广东省围绕“4·26”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组织全媒体宣传著作权法,宣传“保护版权就是发展经济”的新理念,形成了“广东创造”“版权保护在广东”“年度广东省版权保护十大事件”“大学生版权保护辩论大赛”等一批具有广东特色的品牌宣传栏目和宣传活动,使得版权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但在广东省商务厅副巡视员汪涛看来,这些还远远不够。他认为应当将版权保护法治意识提升到一定高度,将被动普法变成主动学习,扩大著作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广交会等重大展会上,抓住时机开展普法教育以及培训,更容易使参加企业和受众群体深入人心,通过协会微信公众平台及QQ群等信息平台宣传并传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指导参加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既不侵权,又不被侵权。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