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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相彰实现良法善治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7-06-05 11: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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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制日报评论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道德相得益彰。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深入推进,我们对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的认识也在不断加深,没有法律的强制力,道德独木难支,没有对道德的内心信仰,法律也会左支右绌,只有道德与法律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立法机关越来越重视法律对社会道德的支撑作用,特别是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立法的一大亮点,在很多具有创制性的法律规定中,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美德、法律与公德实现了完美的结合。

  首先,民法总则充分肯定了公序良俗的法律意义。公序良俗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共秩序、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在以往的社会治理中仅有“软法”的性质,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更是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通过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发现公序良俗已经上升为“硬法”,具有了法律的刚性。

  其次,民法总则很多具体的条文彰显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做好事反被讹诈,有心行善无力担责的现实困境,曾经让道德很受伤,也让很多人在做好事时心存疑虑、畏缩不前。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关于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规定,以及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在法律审议阶段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被媒体称为“保护好人法”。通俗地说,这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是做好事受损失,可以从受益人处得到补偿;二是做好事造成受助人损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显然,鼓励善行,为好人撑腰是立法的本意。

  在民法总则中这样充满了道德感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延长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以鼓励社会诚信;保护英烈人格权,以树立社会正气;增加老年人监护制度,以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等。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从本质上说,法律与道德是社会治理的两种不同手段,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构筑了道德的底线,承担着守护道德的责任。而实践也已经证明,只有德法相彰,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善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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