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国的兼职代表制所决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个时间保障的问题。由于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代表,其主要精力和时间一般都用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因此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所需要的时间与本职工作的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冲突,代表需要对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作出恰当的安排。由于代表职务是国家公职,代表开展代表工作和参加代表活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因此应当给予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以时间保障。
人大代表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闭会期间要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些活动等,都需要专门的时间。针对主要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保障不够的实际问题,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这里所说的活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如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等。遇有这些活动,代表可以向本单位请假,本单位必须予以批准,不得拒绝。这意味着,代表所在单位有义务在代表上班时间为代表参加代表工作和开展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不得随意阻拦。这也意味着,代表参加这些工作和活动期间,本职工作所承担的任务应当相应免除、减少或者从时间安排上作出相应调整。具体处理方法,应当因地、因时、因事而宜。就是说,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工作或者活动,有关单位、部门都要为代表提供方便。在本职工作时间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发生冲突时,人大代表有将本职工作时间让位于执行代表职务时间的权利,即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间优先于本职工作时间。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给予代表时间保障的代表工作或者活动,应当是由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工作或者活动。至于代表个人安排的有关活动,如持证视察、走访选民等,应尽量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用业余时间去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安排本级人大代表的工作或者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代表实行兼职制这一特点,既要保证很好地开展代表的工作或者活动,又要防止过多地占用代表上班时间而影响代表本职岗位的生产或者工作。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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