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1)出席会议。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2)参加审议。代表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应当围绕会议议题,遵守议事规则。
(3)提出议案。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有关机构依法按程序处理代表议案。
(4)参加选举。代表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或者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
(5)询问。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提出质询案。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7)提出罢免案。一定数量的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8)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大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的表决,参加决定或者表决通过有关机关组成人员的人选。
(10)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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