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换届季。2016年津市市圆满完成换届选举,成功选出480多名市、镇人大代表和新一届基层政权组织。大量新面孔进入人大工作队伍,为人大工作带来活力,也带来挑战,新手们如何尽快适应人大工作环境、熟悉人大工作程序、进入人大工作角色,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当务之急,特别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中的代表”,如何定好位、行好权、履好责,最大限度发挥自身作用,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的整体工作水平。本人结合多年的人大工作经历,就如何当一名合格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谈几点体会:
一、强化四种意识,准确把好向
一是党的意识。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和政治原则。多年来我市人大工作的实践也证明,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都是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取得的,只有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人大工作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有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因此每一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将市委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保证市委重大决策在地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现,真正做到人大与党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和工作上同步。
二是政权意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这种权力,除了每年一次的人代会外,更多的时候要靠它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去履行。因此常委会所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人事任免都关系到地方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同时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首长负责制,这种权力行使方式,更显出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性。无论是从国家政体性质去分析,还是从常委会权力运行方式去理解,我们都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站在政权建设的高度、党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地区兴衰发展的高度把握自身使命,不负代表和选民的重托,在履行职责中自觉地强化政权意识。
三是责任意识。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而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是在众多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这就意味着我市一百多名人大代表乃至二十几万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都将通过这种选举,体现或凝聚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身上。因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一个赞成或反对意见,都必须代表选民和人大代表的利益。显然,这个责任非常之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认识自身作用的同时,应该并且必须把自己置身于“整个地区”和“全体人民”这个大环境、大范围中去把握,强化责任意识。
四是法治意识。宪法和法律是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准绳,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带头学法、懂法、用法,做到思必依法、言必循法、行必合法。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还是审议发言、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各种会议,都要使自己的言行于法有据,不可与法律法规相背。只有坚持依法履职,才能有效地监督好“一府两院”的工作。
二、理清四种关系,精确定好位
一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不谋全局,不足以谋一域”。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带有某些局限性、片面性和倾向性,不能只注意到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和接触的工作,要立足一方,胸怀全局,站在全局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作出决定,这样才是一名称职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是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人大常委会是依靠集体来行使职权的,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集体中,每一名组成人员都是一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每一名组成人员发挥作用的好坏、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人大常委会整体工作和水平。只有发挥每名组成人员的作用,才能发挥好整体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
三是专职与兼职的关系。本届人大常委会31名组成人员中有15名兼职委员,这些委员都是各部门、各行业、各系统的佼佼者,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的还是主要领导,本身有一摊重要的工作,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还有临时召开的。这就需要各位组成人员认真处理好履行人大职责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搞好统筹安排,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四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的监督权,就其本质来讲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表现,是人民监督的体现。因此,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实际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职能上的分工,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形象地说,就是“扮演不同角色,同唱一台戏”。只不过在这台戏中,人大常委会的角色就是通过监督这一不变的职能,实现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的最终效果。既然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体现支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应该在行使职权中正确地把握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不以指责代监督,也不以品头论足代监督,要在善意批评的同时,为“一府两院”想些对策,提些建设性意见,用预见性、前瞻性的目光,从宏观上、高层面上发挥监督职能。
三、提升四种能力,依法行好权
一是提升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能力。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其中任何一项监督都离不开法律的依据,同时监督过程又是依法办事的过程,所以懂法并正确地运用法律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必备的素质。为了不断地提高这种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方面要认真学法。除学深学透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专业法律外,还要学习与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法律。另一方面要自觉用法。常委会工作法律程序比较强,整个过程都包含了对法律的运用。比如,开展监督工作要以法律为武器,不能超越权限行使职权,以情代法;衡量监督工作要以法律为尺度,不能任意制定标准,以我为中心。达到这个标准,只能靠较强的守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有了这种意识和能力,不仅可以规范监督行为,而且可以为创新更多的监督方法打开思路。
二是提升知情悉政的能力。常委会工作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组成人员知情悉政的水平。只有了解基本情况和重要问题,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知情悉政就是“通上情知下情”,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体察社情民意等。但我认为,这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知情悉政,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这些,但不能停留在这一层面,必须上升一定高度去把握。所谓一定的高度,也就是在掌握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分析加工。通过加工,把群众中有价值的真知灼见集中起来,把蕴含在群众中的智慧和才干挖掘出来,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统一起来,最终还要把自己的想法充分、准确地表达出来。
三是提升不计得失敢于直言的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理应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说话。而且法律赋予常委会组成人员言论免责权,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然而,真正抛开情面、敢于直言,确实需要一定的勇气。这不仅是能力问题,更是觉悟问题,还涉及到方式方法问题。我个人认为应把握三方面:一是在思想上,充分认识敢于直言本身是对党负责、为民服务的行为,把来源于群众之中的东西原汁原味地反映出来,正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体现。二是在方法上,把握会内会外区别。法律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并没有规定会外有这种“特权”,因此必须选择好直言的场所,不能随心所欲,想言就言。三是在行动上,要“敢”字当头,不能碍于情面。只要不是泄私愤,任何意见都可能对监督工作有启发;只要对“一府两院”有帮助,直言就不必拘泥于形式;只要意见被采纳,就是为人民办了实事和好事。人大常委会也要积极地为直言者创造一个民主、宽松的环境和氛围。
四是提升参与常委会实践活动的能力。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在任期内,尽可能多地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实践中提高自己。这些活动包括三部分:一是出席会议,这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重要途径,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相当多地都是通过这一特定形式来完成的。二是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一些检查、视察、评议、调研等活动,这是难得的“实战”机会,抓住这些机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实践并充分发挥作用,在一定时间内,会收到成效。三是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一方面能够体察民情、了解社情;另一方面也会自然地形成一种压力。面对代表和选民,逼迫常委会组成人员去深入地思考问题,久而久之必然是一种促进。
来源:津市市人大
作者:齐绍进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