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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规定:13类大事由人大“拍板”

来源:花垣县人大办 作者:吴建斌 编辑:redcloud 2017-03-09 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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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花垣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实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积极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把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愿望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2017年2月28日,经过充分的总结、调研、借鉴和讨论,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花垣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案)。

  《办法》所列的重大事项是指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0号)规定的须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县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具体包括下列13类: (一)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部分调整方案;(二)县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三)县财政决算;(四)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五)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六)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事项;(七)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举措;(八)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九)法律和中央文件规定的县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依法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十)县政府出台的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十一) 县委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事项;(十三)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并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  这次修订通过的《办法》在县级预算预备费资金安排、财政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等经济工作方面,不再明确具体数额范围,与修订前相比,重大事项的范围似乎不清晰了。之所以这样修订,是结合过来的监督工作实际作出的考虑,因为不论是政府举债或是担保,是招商或是投资,都事关全县建设发展大局,都必须依规合法地进行,如果规定过于具体,反而束手束脚,为未纳入范围的经济活动留下了违纪操作的空间。这样看来,修订后的《办法》反而增强了可操作性,更有效避免了政府经济议案不便提请、不便讨论决定的情况。

  《办法》还规定,“一府两院”应向人大常委会及时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跟踪检查督促。

  如果出现“一府两院”应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提请的情况应当怎么办?

  《监督法》指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出现“一府两院”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县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撤销决定,也可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人大常委会。对违法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就在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副县长廖昭俊向会议提请了《关于将花垣县边城茶洞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年度纳入县财政预算的议案》并获得通过。该项目引入大额资金,涉及边城、古苗河、紫霞湖三个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分15年进行回购,极大缓解了我县建设资金缺口。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建议,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并适时开展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将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年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来源:花垣县人大办

作者:吴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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