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对“一府两院”的行政、执法和工作情况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支持,是人大的一种职责,寻求人大支持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利,当然,支持的内容要限于合法的和必需的行为。而监督,既是人大的一种职责,更是人大的一项权力,监督的基本功能是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其价值和意义是仅作为一种职责的支持所不能比拟的。支持不具有法定的规范和程序性。监督一般是监督主体的主动行为,无论监督对象愿意与否都要进行监督。监督行为一旦启动,其所进行的每一步直至作出最终的决定,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换而言之,法律对于监督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要求更胜于对支持的要求。
有人总喜欢把支持与监督放在一起相提并论,其实监督与支持两种不同角度的事情,而监督与被监督才是一对儿矛盾。如果在强调监督的同时总是强调支持,就把支持与监督不适当联系起来,似乎监督就一定不支持,推而广之似乎坚持监督者就是不支持工作,使得监督更加苍白无力。谁都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但往往总是有人不太情愿接受监督,有时候连程序监督都嫌麻烦,认为耽误时间,影响工作效率。有些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相关机关并没有提请人大讨论决定,而是直接决定。只有遇到群众反映大、工作压力大、推进难度大的问题时,如危改拆迁、创建卫生城市等,才愿意提请人大介入,接受代表视察,甚至希望人大就此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都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为了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人大监督从根本上讲是对人民负责,以有效的监督保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被监督者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诚心诚意地改进工作。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是绝不可加以混淆,更不能相互代替,尤其不能强调支持而谈化、排斥甚至取消监督。
所以,一方面要对人大支持的责任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寻求人大支持的权利加以肯定。而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应履行好必不可少的监督职权和职责,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制约。应该支持而未予支持,或者未予良好支持,是人大的失职;而应该监督而未予监督,或者未予有效监督,更是人大的失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支持又要监督,应在支持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
来源:龙山县人大办
作者:陈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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