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吴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法制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会后,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7月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七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修改五部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决定草案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7月29日下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的汇报,同意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对《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罚款前增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处以罚款。
2、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现场搅拌”修改为“现场机器搅拌”。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