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王善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我委审议的代表议案1件,即长沙代表团王国海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议案高度重视,陈君文副主任亲自赴省发改委听取情况汇报。为了做好议案审议工作,我委多次与提案代表沟通,听取意见。分别赴省发改委、湘江新区管委会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取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长沙市政府、湘江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9月14日,我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设立湘江新区,是中央着眼国家区域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好湘江新区,对于引领和推动全省改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新区管委会为省委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新区定位为经济功能区,同时,支持新区探索功能区和行政区融合发展的新机制。制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条例》,旨在通过立法赋予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和行政执法权,理顺管理体制,鼓励先行先试,保障改革创新。制定条例,需要处理好湘江新区与省政府、长沙市政府、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立法的关键是要明确湘江新区与长沙市政府之间的行政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权限。今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湖南湘江新区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由省政府决定在新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并依法授予新区管委会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并对新区管委会在规划、国土、财政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规定还比较原则。
我委认为,制定《湖南湘江新区管理条例》,有利于将新区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为新区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目前,外省市部分国家级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制定条例提供了宝贵经验。鉴于省人民政府暂时还没有对湘江新区的行政管理职权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我委建议,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和协调,提请省政府进一步细化新区行政管理具体职责,组织起草好条例草案,积极推进立法前期工作,条件成熟时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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