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康为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请予审查。
一、2013年以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尤其是去年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支持下,全省法院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有效发挥了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2013年1月-2016年6月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9210件,审执结75168件,结案率94.90%。
一是践行司法为民,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强化诉权保护意识。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案件受理渠道。2013、2014两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8646件,居全国第六。全省法院严格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起诉实行登记立案,努力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同时,通过发放诉讼须知、加强诉讼指导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着力解决当事人“不知告”、“不会告”问题。去年5月以来,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同比增长10.47%。依法保障程序权利。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在案件管辖、举证责任、调查取证、申请再审和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规定,有效发挥保障和监督的双重作用,确保行政相对人真正享有与行政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2013年以来,有518起案件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判而被二审和再审改判。依法审执涉民生案件。稳妥处理征收拆迁、房产登记、城乡规划、环境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赔偿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受教育权以及公平竞争、信息公开、社会救济等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审执结涉民生类案件3511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11.36%。
二是监督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过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例外情形、定期通报应诉情况、适时向行政监察部门和上级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律规定,努力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由2013年的11.34%、2014年的12.07%,上升至2015年的23.62%。在唐慧诉永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任红缤诉长沙海关关税征收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行政主体不具有执法资格或行政行为明显没有依据的,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措施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判决撤销并视情责令重作或者确认违法;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令其限期履行;对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其给付;对被告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的,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不准执行;对被告的行为违法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判令给予赔偿。行政机关实际败诉案件7126件,占一审审结案件的23.07%。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针对个案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性、预警性信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定期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通报行政审判工作及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推动行政机关规范公权力行使。应邀参与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敏感性和政策性强的案件,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全省法院发出司法建议965份,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178份,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反馈率达到53.51%。
三是强化审判管理,提升行政案件审判质效。面对行政案件大幅上升的新形势,全省法院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坚持内部挖潜,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切实保障办案质量。充分发挥二审把关作用,省法院和各中院定期对发改率、申诉率等指标进行通报,总结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共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667件,发改率7.46%。坚持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不仅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案件,还在互联网累计公布行政裁判文书37843份。以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中级、基层法院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23412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69.69%。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强化审限意识,落实审判管理制度,对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着力缩短办案周期。严格执行行政审判简易程序规定,对3788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占一审结案总数的12.26%。注重实现案结事了。坚持追求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对原告诉求不成立的,耐心做好辨法析理工作,告知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积极依法调解;对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案件,在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原告撤诉的比例每年占结案数40%以上,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案件因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而撤诉。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行政审判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审判机构建设。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提高了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的一审行政案件和省法院的二审、再审案件大幅增加。全省法院通过整合审判资源,积极应对审判压力。省法院设立行政审判第二庭,专门审查行政再审申请案件。47个中级、基层法院增设土地房屋征收审判庭(行政二庭)或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与执行机构。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及“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强化行政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充实行政审判力量,把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放在行政审判岗位上,保持审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举办行政审判业务培训班,提升法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沟通协调、化解矛盾能力,省法院培训行政审判法官1145人次。推行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制度,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指导郴州市和永州市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试点,集中审理辖区一审行政案件。积极推进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探索跨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改革工作。
多年来,省人大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非常关心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各级人大代表通过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庭审、提出意见建议、进行专题调研等方式,改善了行政诉讼外部环境,促进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向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向各级人大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有些还十分突出。
一是审判力量配备还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省法院和中级法院案件受理数量大幅度上升,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现有行政审判力量调整布局存在不及时、不顺畅、不到位等情况,多数中级法院办案力量不足,案件积压现象日益凸显。如长沙、怀化中院今年1至6月已分别收案1592件、375件,但行政庭的法官分别为18人、6人,人均收案已超过88.4件和62.5件。
二是行政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少数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没有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审查立案现象。少数法官顶不住干扰、抗不住压力,存在不敢或不能严格依法审判等现象,行政案件上诉率和再审申请率有所上升。有的法官大局观念不强,专业素养不够,审判经验不足,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案件因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涉及利益面广,要做到实质性化解纠纷、案结事了,还存在巨大压力和困难。
三是行政审判机制改革与现有监督管理体制有待协调。受机构、编制等因素影响,推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跨区域管辖改革与当前法官任免、审判监督管理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仍存在一些体制机制方面的障碍。
四是行政相对人诉权行使状况有待改善。行政相对人“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现象依然存在,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案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29.27%。有的当事人尤其是企事业单位出于各种因素考虑,不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仅占一审案件的12.64%。与此同时,有的当事人利用行政诉讼立案门槛低、收费少的特点,存在随意反复诉讼等滥用诉权现象,浪费司法资源。
五是行政机关执法和应诉工作有待规范。从行政诉讼反映情况来看,有的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有待增强。相对于原告积极的诉讼行为,有的行政机关应诉、答辩和举证存在消极敷衍等情况。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特别是市州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仍然偏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到庭应诉还是极个别现象。去年5月以来,长沙市两级法院受理厅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145件,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7件次。有的行政机关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甚至出现另行作出行政行为抵制法院裁判等情况。实践中仍有少数地方和领导干部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征地拆迁等行政性工作,甚至干预行政案件审理工作。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我们深刻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湖南”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新要求,落实“十三五”规划和深化改革对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提出了新任务,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支持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提供了强大动力。我们将进一步增强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紧紧依靠省委的领导和支持,及时汇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有效解决制约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自觉主动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认真听取和办理人大代表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参与调研和指导行政审判工作。同时,努力争取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着力改善行政审判工作环境。
二是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判机制改革,各级法院要更加重视行政审判工作,为法官坚持原则、依法审判提供坚强保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审判监督职责,切实化解行政纠纷,着力解决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好行政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三是严格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保行政诉讼机制有效运转。建立健全起诉人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不立案的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继续推进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支持配合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应诉能力和水平。加强庭审规范化建设,发挥庭审澄清争执事实、明确是非责任、消除矛盾纠纷的功能。增强问题意识,依法有效甄别和处理行政诉讼中的滥诉行为。
四是坚持不懈加强队伍建设,为行政审判提供组织保障。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力量配备和资源供给,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相对稳定,吸纳优秀人才从事行政审判工作,提高行政审判队伍专门化、职业化建设水平。不断加强行政审判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行政审判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提升行政审判法官的专业素质。坚持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情况,充分体现了对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热切关怀和高度重视。全省法院和行政审判法官倍感振奋、深受鼓舞。我们将以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的审查意见为契机,再接再厉,开拓进取,积极开创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我省“十三五”规划实施和“法治湖南”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查。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