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这是湘潭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此前,《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经湘潭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9月14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共分为6章52条,在湘潭市人民政府2006年颁发实施的《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湘潭实际,对相关上位法作出具体化、补充性规定,确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重点对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政府规划建设责任、环卫设施保护和建(构)筑物容貌、城市道路容貌、标语宣传品、架空管线、早市夜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动物卫生管理等湘潭目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正式公布施行,对湘潭市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来源:湘潭市人大常委会
作者:刘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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