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种方式,改进和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有利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因为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多年,在笔者看来,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应该是广义的概念,不能简单把“会议”理解为召开的几天会议,应该包含了会前、会中、会后的一系列与会议相关、为会议服务、由会议产生的内容,而且从实践的效果来看,会前、会后的工作往往是决定会议效果的关键。
一、存在的问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县级人大常委会逐步建立完善,会议制度也逐步规范。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于会议的程序性规定更少,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
1、会前调研不够。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特点是“议”,要“议”出审议意见,必要时还要作出决议决定。因此,只听一听“一府两院”的情况报告是远远不够的,更何况“一府两院”的报告报“喜”的多,“忧”更多的是一笔带过,所以必须事先开展调研。而目前现况就是人大调研做得还不够,一般情况下,就是由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议题对口的工委参与,有时邀请相关的代表参加,也就3-4个人,参与面比较窄。调研的方式局限于听听汇报,开个座谈会,到现场走一走、看一看,只用几天时间,形成一个调查报告。这种调研很多时候要依附于部门汇报的情况,调研不深入、不透彻,最后的报告讲表面现象的多,分析深层次问题的少。
2、会议材料报送不及时。按监督法及人大议事规则的要求,“一府两院”应在人大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汇报材料送人大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修改后在十日前送人大常委会,以便常委会委员提前熟悉情况。实际情况是这个时间要求很难做到,人大也没有制约措施。多数情况下都在会议开始的前一、二天才将汇报材料送来,人大也只能在会议开始前将材料放到会议室,参会人员根本没有提前熟悉的时间。
3、会中审议不深。按照法律的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但对于会议的会期长短和议题多少没有作出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多数情况下,每次会议只安排3-5个议题,会议时间一般以半天、一天居多,最多两天。会议时间的限制,势必对会议审议发言人数和深度造成影响,听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调查报告已是时间过大半,常委会组成人员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审议发言,一些议题无法议深议透。
4、决议决定的落实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不够到位。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应该贯彻落实,提出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也应该认真研究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并不理想,有的承办部门对办理审议意见不够重视,敷衍应付。人大常委会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落实和办理情况的反馈机制不够健全,常委会工作机构又缺乏有力的督办手段,因而使决议决定、审议意见难以落实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变成了“一纸空文”,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了“说了也白说”的思想认识,严重影响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热情,损害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二、几点建议
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建设,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笔者认为当前特别需要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是完善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为法定会议,程序性很强,一切应依法行事。因此,必须制订操作性强的常委会议事规则,在议事规则中对议题的具体确定、会期和审议时间安排、审议发言制度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范,对材料的报送要求应作出处罚性的规定。
二是完善会前调研制度。要始终把深入调研作为审议监督议题的关键环节,要采取听取汇报与实地查看相结合、走访群众与座谈讨论相结合,总结成绩与指出问题相结合的方式,提升议题调研的深度和广度。要充分发挥网络传播速度快、参与范围广和网民畅所欲言的优势,通过网站这个平台,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每次调查深入2至3个现场,实地察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工作完成情况,了解存在问题和差距,增加对审议议题感性认识;坚持每次议题调研分别在乡镇、部门召开由党政领导、人大代表、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的汇报,问计于基层和人民群众,共同“解剖麻雀”,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完善主任会议初审制度。每次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坚持召开主任会议。会议除安排好会务工作外,主要听取各调查组调查情况汇报,进行综合归纳,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举行常委会做好准备。特别是对于重点议题或有不同意见的议题,要通过主任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共识。
四是注重抓好会议审议环节。从实践来看,要抓好会议审议,从程序上来讲,一是要保证充足的审议发言时间,二是要建立审议发言考核制度。保证充足的时间,就是要让想发言的人有时间、有机会发言。每次会议虽然都安排有议程,每个议题预计一个大概的时间,以保证每次会议能顺利完成,但这并不能成为控制发言时间的理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是他的法定权利,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建立发言考核制度,就是要鼓励发言。发言是权利,不发言也是权利,从法律上讲,不能强制要求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发言。但“不发言”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虽然要尊重,但不能提倡,所以要从制度上进行一些约束。建立发言考核制度,并不是对发言的内容进行考核,只是对“是否”发言进行登记,年末汇总,纳入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考核内容,通过公示、评比等手段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是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形成后能否最终落实到位,除了“一府两院”及承办单位的重视外,关键在于跟踪督办,防止重监督审议、轻督办整改的倾向,所以必须切实健全跟踪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一方面,实行有关工委对口督办审议意见。对每一份审议意见,要根据不同内容,把督办责任明确到具体的工作机构,把督办主体写入审议意见,界定办理时限。另一方面,组织组成人员对已办理的审议意见进行实地督察,看现场,查实效。发现敷衍应付的,常委会责成其重新办理、重新报告,确保审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再一方面,开展满意度测评,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和办理情况,由“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专门报告,由常委会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不满意的,继续督办,还可以视情况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六是建立公开制度。公开是法律的要求,要建立具体的公开制度,将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其他监督工作自觉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及时将监督议题、监督调研方案通过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并公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吸纳群众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监督活动和审议过程及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坚持乡镇人大主席和部分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各项监督活动,及时将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情况、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通过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实现议题选择、调研方案、调研活动、审议过程、审议结果公开,真正做到监督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来源:临澧县人大
作者:李华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