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吴秋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建议,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对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赴甘肃等地进行了学习和调研,并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5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教科文卫委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再次作了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稿·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5月16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办法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据此,将三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在第四条第一款中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明确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申请和认定程序及保障机制。据此,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借鉴外省做法,在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人选,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为健全代表性传承人保障机制,对代表性传承人因身体等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同时,增加“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尤其要鼓励青少年参与进来。据此,将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修改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或者建立教学、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培养专业人才。”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要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充分发挥其市场价值,同时防止过度开发。据此,在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第一款:“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参与贸易、旅游等经济活动。”为防止过度开发,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
四、其他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并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助。”
同时,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三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方针进行修改,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方针是国务院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上位法已有具体规定,这两项内容暂未做出修改。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