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0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文化厅厅长 李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现就《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该公约。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截至2015年6月,已有浙江、江苏、新疆、贵州、山西、河南、甘肃、江西、辽宁、西藏等17个省区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
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至2014年底,已拥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3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118个、代表性传承人76位、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文化生态保护区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2个、代表性传承人231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894个、代表性传承人970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706个、代表性传承人2446位,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机制。在保护、保存的基础上,浏阳烟花爆竹、醴陵陶瓷、湘绣、铜官陶、通道皇都侗寨、湘西苗鼓、傩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了其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一是我省非遗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尚不完善,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生存的土壤,传承人高龄化、村落空巢化、自然环境的破坏等原因致使许多经典的民俗和民间艺术逐渐消亡,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逐步被毁弃;三是对“非遗”价值和保护意义认识不足,各级各相关部门在非遗整体性保护中的支持力度不够,社会对非遗的认知度、认同感、 自豪感和参与意识不够;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分别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同时,上位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细化和增强可操作性,因此,制定本办法是必要的。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实施后,省文化厅就成立了由厅主要领导负责的非遗立法起草小组,开始了《实施办法》起草的准备工作。从2011年起,《实施办法》列入了历年省政府立法调研论证计划,省文化厅也结合工作实际多次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组织编纂出版了《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典》等150余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著,制定出台了规范传承人名录体系建设、非遗申报与评审、挖掘和抢救性保护等方面的十多项规章制度。2014年,《实施办法》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4-2015年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后,省文化厅在增设法规处和非遗处的基础上,加强了起草小组和专家组的力量。2015年2月,《实施办法》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经过实地深入调查、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厅党组会审议,省文化厅于2015年5月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送审稿)》。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宗委、省经信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14个市州政府的意见;会同省文化厅到怀化市、湘西自治州、邵阳市、郴州市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经汇总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并经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草案共6章、38条,主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保存工作管理体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我国政府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作了规定,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则只设定了行政许可,未作具体规定。鉴于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我省进行非遗调查的不少,为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并使上位法的规定在我省具体可操作,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在第二章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来我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作出了规范。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建立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作了原则规定,但未对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定作出规定。我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实际工作中已经建立了省、市、县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且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因此需要予以规范。草案第三章对我省三级名录的建立从来源、评审、公布、制定保护规划等方面作了系统规定。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文化生态保护区。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保护、保存的主要措施是资金投入。按照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资金和项目传承人补助资金,应当直接拨付到保护单位账户。因此,草案第二十二条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确立、资格、职责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可以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实际工作中,国家和各省都采取了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为此,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了具体规定。
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