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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2-09 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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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莲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调整换届时间实现全省市县乡同级领导班子同步换届的通知,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都将于今年下半年至明年初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县两级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按人口多少确定。为此,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按惯例综合了各地上报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关情况,即湘潭、邵阳、张家界、益阳、娄底和湘西等6个市州以及芙蓉区等114个县市区,要求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长沙、衡阳、岳阳、常德、郴州、永州、怀化等7个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均已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不能再增加;株洲市和芦淞区、石峰区、株洲县、醴陵市、雨湖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没有提出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要求。

  二、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据此,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5月16日,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并作为议案提出。拟确定的湘潭、邵阳、张家界、益阳、娄底和湘西等6个市州以及芙蓉区等114个县市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符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工作需要。其他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没有提出增加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要求,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拟按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变。

  三、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关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经本次会议确定的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在其新一届人大任期内不再变动。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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