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并就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11月23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
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应当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推进城乡统筹。据此,二次审议稿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二、关于教育用地的预留和控制
根据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为了防止预留的教育用地被挤占,加强监督,二次审议稿在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教育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
教科文卫委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条例草案关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定总体是适当和可行的,但应当明确政府的责任,并对委托开发商建设的情形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与居民住宅区同步开发建设。”第二款规定:“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城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四、其他
1、修改后,二次审议稿一共只有二十五条,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再设章;
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据此,二次审议稿第八条增加了“规划建设八万至十万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的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汇报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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