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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1-23 11: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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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委员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董岳林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为了做好《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先后赴株洲、岳阳等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实地考察了部分城镇、农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并赴福建省及福州市考察学习了其立法经验。8月下旬,我委将条例草案送14个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了意见,赴长沙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并组织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9月9日,我委召开第22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是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安全、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性工作。当前,随着人口大规模流动和农业转移人口不断增加,随着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部分地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合理、执行随意性大,建设不及时、不达标,导致部分地方“上学难”、“入园难”问题突出,“大班额”现象严重,难以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安全,影响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我委认为,总结长沙市及全省各地的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是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体现了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理念,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基本可行,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为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我委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

  科学合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提高专项规划的约束力,是保证规划执行、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和基础。我委建议:一是在条例草案第五条中进一步明确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责任,并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在专项规划编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专项规划编制依据、标准等,增强约束力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城市住宅区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约束。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增加规定“规划建设五千居民以上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并将现有规定修改为“规划建设一万居民以上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居民以上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级中学”。在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三款前增加规定“城市已有居民住宅区配置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达不到前款规定要求的,应当补充规划配置或者结合周边区域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规划配置相应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四是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议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覆盖城乡所有社区、村(组),保障所有适龄幼儿、儿童的入园、入学需求”。农村小学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或者交通、通行条件恶劣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或就近合理设置教学点。农村初级中学学生上学距离超过一定标准的,应当设置寄宿制学校。

  二、关于教育用地的预留和控制

  土地资源尤其是城镇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一定区域内的土地资源一旦用尽,再要在此区域内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就会十分困难。因此,必须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学生、幼儿人数,按照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足额预留建设用地。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参考国家已出台的农村中小学校、城市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标准,进一步确定城市中小学校、农村幼儿园的生均用地面积标准,并按此标准预留建设用地。同时,为了防止预留的教育用地被挤占,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

  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但是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政府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有利于筹集建设资金、统一施工管理、实现“四同步”。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政府已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将该条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予以明示,并在国有土地拍卖价格中补偿了相应的建设费用,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不存在强行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问题。因此,我委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条关于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定总体是适当和可行的。为使相关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我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时,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公告中明示其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应当与通过招标、拍卖确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就上述事项签定具体委托协议,并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全面履行相关协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

  四、其他修改意见

  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三)项中的“垃圾站”修改为“城市垃圾中转站”,增加“垃圾处理站(填埋场)”。在第(四)项中增加“车站、码头”。

  2、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的部分条文等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重复,建议予以删减合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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