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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1-23 11: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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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厅长 王柯敏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 现就《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制定实施教育强省规划,并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重中之重,理顺办学体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人口大规模的快速流动,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竞相追逐,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面临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上学难”、“入园难”问题日益突出。由于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滞后,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明显数量不足,不少地方“大班额”现象严重。2013年我省小学、初中、高中“大班额”比例分别达24.52%、39.32%、 61.39%。全省14个市州,有10个市州小学“大班额”比例超过 20%,9个市州初中“大班额”比例超过35%,11个市州高中“大班额”比例超过50%。二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难以落实。由于欠缺专门性的地方性法规,不少地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随意变更、用地得不到保证、建设质量不达标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农村小学、教学点设置与撤消不尽合理,影响学生就近入学,且增加了学生上下学交通风险;一些城镇民办幼儿园设置过密,致使争抢生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此外,一些学校建校规模被压缩、教育资源被侵占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国家新型城镇化举措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正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要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民工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特别是国家“三个一亿人”政策的推进,对教育资源的配套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制定本《条例》,依法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统一规划,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省教育厅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2013年初成立了专门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收集资料、 实地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初稿。2014年,省教育厅先后召开了11次市州座谈会、4次专家论证会,并书面征求了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地税等省直部门意见,反复与几个重点省直厅局沟通协调。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送审稿)》,于2014年12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查。 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地震、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省直部门和14个市州政府以及部分县市区教育局、中小学校的意见,会同省教育厅赴湘潭市、邵阳市及有关县市区进行了立法调研,考察学习了上海市、黑龙江省和江苏省的经验,在省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5月6日,再次召开了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发改等省直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八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6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给予高度肯定。《条例(草案)》共6章32条,主要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本《条例》的立法进程,君文副主任 2015年7月带队前往福建开展立法调研,教科文卫委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修改论证工作,2014年12月,会同省教育厅前往株洲、岳阳进行实地考察。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是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与生源分布相适应,保证适龄少年儿童能够就近入学、入园和消除“大班额”现象的前提条件。为编制好该专项规划,《条例 (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依照城乡规划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条例(草案)》第6条规定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公开公示和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三是为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符合就近入学原则,《条例(草案)》第7条规定了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综合考虑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四是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确保布局专项规划最终能够落实。

  (二)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责任和标准

  按照规划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是保证学位的有效供给和学生就近入学的重要措施。为落实好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责任,《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城市、县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承担主体责任。二是明确了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标准。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条例(草案)》第3条规定“规划建设一万至一万五千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至五万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级中学”。三是明确了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建机制。《条例(草案)》第20条明确要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出让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约定建设规模、标准及产权移交等事项”。

  (三)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用地性质和建设程序

  依法预留和保护教育用地,按计划及时建设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才能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入园。《条例(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条例(草案)》第19条规定了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二是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程序。《条例(草案)》第16条规定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同时,《条例(草案)》第17条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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