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张 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必要性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决策部署。2015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顺应群众的期盼和要求,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目前,广东、浙江、广西、湖北、天津、安徽、山东、四川等13个省已经修改了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其他省也正在抓紧修改中。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条例》修改工作,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长沙市、怀化市进行了专题调研,深入基层听取了计划生育干部和群众对《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两次召开委务会研究,于2015年12月30日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了《条例(修正案·草案)》。
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修正案·草案)》后,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残联、省妇联、团省委等省直部门和14个市州的意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赴岳阳市、郴州市及有关县市区和华能岳阳电厂、郴州市北湖区飞机坪社区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居民座谈会;召开了有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妇联、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反复修改,2016年2月3日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办务会进行了认真讨论,经2016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修改的思路。 此次修改《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全面两孩”政策,要解决的是《条例》有关条文与“全面两孩”政策和现行管理理念不一致的问题。为了使“全面两孩”政策在我省落地,参照国家修改计划生育法的模式,对《条例》只做部分修改。
(二)关于生育政策。
一是将原来的“一孩”生育政策调整为“全面两孩”的生育政策,将原生育两孩的审批调整为生育第三孩的审批。
二是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是规定了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三种情况,包括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这样规定,一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地可允许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二是原《条例》在只准生育一孩的情况下,也规定了允许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情况;三是考虑再婚、残疾儿等特殊情况;四是外省除广东尚未明确外,基本都允许符合条件的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我省规定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三种情况与浙江、广西、天津、安徽基本一致。
四是根据国家提出的尊重家庭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体地位和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转变的要求,取消了包括恢复生育手术审批、终止妊娠保证金、孕检、孕产期保健服务查验生育证、政策外怀孕自行承担终止妊娠费、违法生育自理孕产期医药费在内的六项限制性措施规定。
(三)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一是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共98天)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这样规定,一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合法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待遇;二是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各省修改《条例》不得降低原有假期待遇的要求;三是参考了原《条例》晚育增加产假30天,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增加产假 30天和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四是为了方便母亲哺乳婴儿;五是参考了外省规定,安徽等6个省规定奖励女方产假60天,广西规定奖励产假50天,广东等4个省规定奖励产假30天,江西等8个省规定奖励男方护理假15天以上,其中广西奖励护理假 25天;六是考虑要求增加产假、护理假的舆情。另外,原《条例》规定晚婚假12天。考虑到现在不再提倡晚婚,外省除山西省外均未增加婚假(含取消原来的晚婚假),《条例(修正案·草案)》也未增加婚假(含取消原来12天的晚婚假)。
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时限予以明确,即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夫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优待和奖励。同时,确定了终身未生育享受奖励政策的年龄界限,达到年龄界限的即不宜再生育的按原政策享受奖励待遇,未达到年龄界限的即可以生育而不生育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经过反复斟酌,将此年龄界限确定为女年满三十五周岁、男年满四十周岁。
三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规定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请予审议。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