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2014年度省级决算草案和201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报告的意见和建议》(湘常办函〔2015〕23号)后,省政府高度视,组织省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省人大常委会就全省2014年省级决算草案和2015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省财政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预算公开、强化绩效监督、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入组织方面:今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较多,经济下行压力仍然很大,财政收入较紧张。省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相机抉择,预调微调财政政策,确保完成年初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一是多措并举稳定财政增收。密切关注经济指标变化对相关税种的影响,预调微调财税政策,精准发力、定向调控;加强部门联动,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提前研判分析,分解落实任务;到收入增长偏慢市县督导调研,解剖麻雀,分类施策;加速推进铁路、高速公路、水利、机场等重大项目建设,财税部门密切跟进,及时征缴相关税收;支持钢铁、有色、机械设备制造等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帮助解决生产经营的突出困难;支持互联网+文化创意、电子通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产业税收规模;加大重点行业企业税收稽查、汇算清缴、收入清欠力度,确保税收、非税及时足额入库。二是组合发力优化收入质量。将2015年收入预算增幅确定为“增长9%左右”,收入指标弹性化,不再作为硬性任务目标;2015年起,增设收入质量改善指标,要求地方收入增量中的税收占比要达到70%以上,引导市县优化收入质量;实行财政审计联动,建立对财政收入增长异常地区的常态化核查机制,对虚增财政收入的市县—律按虚增额度的10%扣减转移支付;建立财力分配与收入质量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2015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量的20%用于奖励收入质量改善的市县;坚决制止收取“过头税”、虚收空转、混库等虚增收入的行为,尽力将收入做实。三是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坚决落实“营改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增值税征收税率简并统一、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取消和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不得因为收入紧张在落实政策上打折扣,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今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低开高走,增幅逐月回升,实现了中速增长。截至10月底,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3294.3亿元,同比增长11.2%,其中地方收入2044.1亿元,增长14.4%;上划中央收入1250.2亿元,增长6.2%。横向比较,1—9月,我省地方收入增幅分别比全国省市、中部六省平均水平高5.6、5.4个百分点。初步预计,全年全省财政收入可以完成“增长9%左右”的预算目标。
二、财政支出方面:积极向中央汇报衔接,争取对我省的更大支持,并统筹省级可用财力,加强调度、优化支出,确保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一是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切实加快支出进度。相继制定《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2号)、《关于加快2015年预算支出进度的紧急通知》(湘财预〔2015〕39号)、《关于积极作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拨付财政资金的紧急通知》(湘财预正〔2015〕80号)、《关于切实抓好第四季度财政收支工作奋力推动稳增长惠民生促改革的通知》(湘财预〔2015〕94号)等系列文件,定任务,下指标,明确资金下达时限。截至9月底,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幅为19.7%,比全国各省市平均水平高出了3.1个百分点。在《财政部关于2015年1—9月地方预算支出进度情况的通报》(财预〔2015〕 194号)中,我省存量资金消化进度在全国排第7位。二是民生资金优先保障不留缺口。对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低保、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改善办学条件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项,在年初预算时就全部打足,年中据实测算安排。优化投入机制,科技、教育、卫生等资金,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区分轻重缓急,调整支出结构,将资金用到最亟需的环节和领域。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稳步提高公务员待遇水平,在上半年就提前预安排了提标资金。截至10月底,全省支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直接用于民生的支出达到2841.8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68.5%,比去年同期提高了4个百分点。三是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资金需求。创新政府投融资方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大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以及“两供两治”、“两房两棚”、创新创业园区“135”工程、“气化湖南工程”、湘江治理“一号工程”、“两个百千万”等重大项目工程的支持力度,争取项目尽早完工,形成实物工作量。统筹用好两型实验区专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资金,支持改善生态环境。四是坚决压减一般性行政开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等要求,严控并尽量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编制2015年预算时,全省各级各部门的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业务经费等)一律比上年压减5%以上,腾出的资金重点用于经济建设发展和落实重大民生政策。严格抓好预算执行,一般性行政开支年中一律不予追加,也不得从其他资金中调剂使用。五是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2015年中央下达我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增量全部下达市县,并通过统筹省级可用财力、盘活存量等方式,帮助市县缓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民生政策提标扩面等筹资压力。研究制定脱贫扶贫综合方案,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三、财政改革方面:积极落实中央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完成规定动作,也做好自选动作。一是加大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力度。严格落实中央要求,将11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相关支出;凡是可以通过基金安排的支出,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由与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投向类似的,统一管理办法,统一分配;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超过当年收入的30%部分统筹使用,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二是加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统筹力度。2015年,国有资本收益的15%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以后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30%。继续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支出严格限定用于解决本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这些方面的资金逐步退出。支持国有企业加快改革,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指导,对经营效益差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三是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专款专用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所有专项收入,三年内要实现全部统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土地、房屋、矿产等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支脱钩,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安排,不再通过返还、超收分成或与支出挂钩等方式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四是取消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机制。改变原来的先确定支出总额或增长比例、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根据事业发展和财政中长期规划以及当年财力可能,按照“以事定钱”、“钱随事走”的原则安排预算,任务重多安排,任务轻少安排。五是调整优化产业类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加快退出对竞争性领域企业的直接投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引入市场化机制, 2015年,30%以上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新型工业化、文化产业、内贸流通等产业类专项要采取创业引导基金、产业基金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后年度加快提高比例。目前,新兴产业发展基金正在按省深改领导小组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部署加快筹建。
四、专项资金管理方面:针对长期以来专项资金名目繁杂、规模散小、结构固化、效益不高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好、用活、用出成效。一是压减专项数量,集中财力办大事。确需新设专项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对存量专项按照“减一批、转一批、并一批”的思路,坚决取消政策变动、绩效低下的专项,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的专项,切实整合目标相近、方向雷同的专项。经过几轮清理整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整合前的上千项压减到98项,其中,一般部门1—2项,综合性部门2—3项。二是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明确审批规矩。2013年省政府制定出台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3〕80号),全面规范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的审批权限、边界及流程,压缩了自由裁量权。根据财税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新预算法规定,针对《办法》运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今年对《办法》进行了评估修订,出台了《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进一步统一政府和财政的预算分配权限,强化预算资金的集中统筹配置,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的限时办结机制,加快支出进度。三是实行“一个专项,一个办法”,减少资金分配随意性。98个省级专项资金“先定办法,后分资金”,办法要逐一明确政策目标、设置年限、使用方向、资金申报、评审流程、分配办法、资金下达、公开方式、绩效与监督等9个要素,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目前,绝大部分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已经完成修订工作。
五、预算公开方面:2015年,我们建立了省级预算公开涉密清单制度,实行涉密事项上清单、清单之外全公开。一是制订涉密信息清单。省财政厅、省保密局对财政管理和预算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确定了预算管理涉密事项,除纳入涉密清单的事项外,财政安排的其他所有资金都要向社会公开,做到“非涉密、全公开”。二是全面晒政府、部门预算家底和“三公”经费明细。通过努力,到 2015年,政府预算公开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部门预算涵盖了省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所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现了除涉密部门的全覆盖。三是专项资金实行“五环节”全过程公开。除涉密专项外,省级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全部向社会公开,中央和省安排的重大民生政策性资金的分配结果原文向社会公开,所有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通知、评审公示、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制度办法、申报通知等关键环节还要在《湖南日报》集中公开。截至目前,已经在《湖南日报》分6期公开了8个专项的申报通知,湖南红网、凤凰网等主流媒体都进行了转载。
六、财政资金监管方面:一是坚持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各部门、各单位支出必须以经人大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一律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从资金分配、支付、使用等环节,财政层层严格把关,确保资金使用与预算安排相符合。二是充分运用审计结果。充分运用审计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体制机制,优化流程设计,规范分配审批,推行阳光操作,堵住制度漏洞,同时,严肃财经纪律,加大问责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将财政资金用到最亟需的环节和领域。三是加大绩效评价力度。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强化绩效为先理念,对绩效评价不高、管理滞后的专项资金,压减规模或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促使预算单位“管好钱、用好钱”。
七、债务管理方面:2015年,我们在深入分析我省债务构成和未来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对债务预算编制、风险预警、存量债务置换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初步形成了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新机制。一是加强债务收支预算管理。印发了《湖南省省级政府性债务预算管理规程(试行)》(湘财预〔2015〕33号),将省级政府性债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相关省直部门及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债务预算,不得无预算或者超预算举借和使用政府性债务。二是启动2016-2018年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期债务预算编制工作。印发了《关于编制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期 (2016-2018年)财政预算的通知》(湘财预〔2015〕6号),在综合考虑未来3年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还本付息压力以及省级债务风险水平、新债发行空间和财力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形成3年滚动收支计划,建立健全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举债的长期平衡机制,既保障建设资金需求,又有效防范债务风险。三是建立分色预警、精准调控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根据市县债务率将债务风险预警等级细分为绿色安全、黄色提示、橙色预警、红色警告4个等级,并强化债务风险预警结果运用。四是有序组织存量债务置换工作。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严格加强政府债务置换债券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15〕71号),对债务置换的流程、操作办法、关键环节进行严格规范。提出了“两个优先”的置换原则,即坚持公共基础设施债务优先、银行贷款优先。这一做法得到了财政部认可并报国务院。五是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创新政府项目投融资机制,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机制来筹措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工程建设。财政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专项资金和投资项目国有股权收益等渠道来安排,并分年度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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