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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1-18 16: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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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肖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表示赞同。同时,也提出了个别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29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

  法制委审议认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的9件地方性法规,其中《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是根据中央18号文件精神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修改要求进行的;其余6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法律存在明显不一致的问题,均是必要的,且提出的修改决定草案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3月30日上午,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的汇报,同意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提出,应当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在《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中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应当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的规定。据此,在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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