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彭宪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2014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我省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州有13个。2015年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衡阳、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郴州市等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今年1月4日至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收到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怀化、永州、娄底、邵阳等6个市州提交的评估确认申请报告。评估组按照评估方案的规定对市州申报材料逐项进行了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的基础上,1月13日至15日、3月2日至4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同志率工作人员赴上述六个市州进行了实地评估。
经过书面审核和实地评估,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六市州已符合评估方案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市人大已依法成立了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已设立了法工委且行政编制数在6名以上,法工委主任配备及法工委其他工作人员的到位情况符合评估方案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安排了基本能够满足立法工作需要的专职立法工作人员;对市人大及市政府近5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形成了清理工作报告;开展了立法项目征集论证工作,形成了立法项目库。同时,上述市州基本达到了评估方案所要求的其他条件:草拟、出台了立法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了立法专家库,形成了立法计划草案,提出了拟制定的第一部法规草案文本。
结合书面审核和实地评估的情况,评估组经综合评议形成评估报告认为: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六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具备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条件。3月22日,主任会议研究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邵阳、张家界、永州、怀化、娄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及其说明,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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