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议案组组长 王 刚
到1月28日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接收代表议案截止时间,本次会议议案组共收到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符合条件的议案5件: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议案,关于制订《湖南湘江新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制订《湖南省韶山灌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关于制订《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的议案。
议案组及时将这些议案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于1月28日分别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进行研究。议案组于28日晚上召开会议,综合有关方面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认为,本次会议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5件议案,均为地方立法议案,涉及立法项目4个(其中制订法规的3个、修改法规的1个),事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案由、案据、方案符合议案规范。因这5件议案涉及的事项需进一步研究,建议不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研究,报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会后分别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处理(见附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附件:
交省十二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审议的议案(共5件)
一、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2件
怀化代表团侯桥训等13位代表: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议案
永州代表团胡欣等11位代表:关于修订《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议案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1件
长沙代表团王国海等10位代表:关于制订《湖南湘江新区管理条例》的议案
三、农业与农村委员会1件
湘潭代表团廖雪林等27位代表:关于制订《湖南省韶山灌区管理条例》的议案
四、法制委员会1件
湘西自治州代表团刘路平等24位代表:关于制订《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批程序规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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