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早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采纳了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并对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赴株洲、怀化、娄底等地进行了考察和调研。3月1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统一审议的意见,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3月22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配套标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配套标准的规定存在空档,建议予以完善。据此,三次审议稿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作出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关于学校周边规划建设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应当进一步严格规范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进行开发建设的事项和距离。据此,三次审议稿第十条第一款将有关事项和距离作了修改调整。同时根据调研意见,为保障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在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在第二款增加“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关于政府委托开发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规范处理好配套建设中政府与开发商的关系。据此,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报告和三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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