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7年制定,后于1998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近日召开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总结了我省农民和基层干部多年来进行村民自治的实践,针对我省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我省旧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加强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保障村民自治与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村民自治的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方式。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贯彻实施中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职责不清,村自治组织变成了乡镇附属行政机构;一些村委会成员思想观念落后,民主法治素养差,工作作风、工作方式转变不到位,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作用发挥不够;村民自治中村民民主参与热情不高,民主参与形式少等。所有这些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影响了群众与村干部关系。法规的修订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自治”立法宗旨,突出厘清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突出提升村委会成员素质和能力,突出发挥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作用,突出加强村民自治中的协商民主,就许多法律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完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形式,力求体现地方特色,增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突出,亮点频现。
村民自治是基层民主和基层治理的主要形式,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和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农民是最大的群体,农村是最基层的社区。村民自治实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在参与中同时提升了他们的民主能力和民主素质,具体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上世纪80年代,领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的彭真同志说过,我国民主生活习惯问题要从两头抓。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基层实行民主,群众自己一步步地学会民主。村委会就是个最大的民主训练班,老百姓通过村民自治管好一个村,将来就可能管好一个乡、一个县、一个省,真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基层民主是民主的基础形态,民主的运行和发展起点在基层。推进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顺应了扩大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要求,对于推动基层有效治理和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转变领导干部领导和管理村级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提升基基层群众主体权利观念和民主法治观念。随时关注本地区的村级自治建设状况,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适时作出促进村级自治制度落实和发展的决议决定。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 推进政府进一步健全村级组织自治机制,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扩大基层民主参与范围,丰富基层民主参与形式,不断提升农村基层民主和治理水平。
(作者潘国红是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江苏人大网特约评论员)
来源:江苏人大网
作者:潘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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