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大网>理论研究>外国议会>正文

柬埔寨王国议会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作者: 编辑:redcloud 2016-11-01 09:39:06
湖南人大微信
公众号二维码
—分享—

  亚洲柬埔寨议会最早成立于1947年。根据1947年颁布的王国宪法,在国王下设王家议会、国民议会和王国议会。王家议会负责处理王位继承相关事宜,国民议会和王国议会系通常意义上的议会两院。1953年柬独立后,保留君主立宪制,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王国议会组成。1970年,朗诺发动政变,废黜西哈努克,成立“高棉共和国”,撤销议会两院,代之以制宪大会。1975年,红色高棉推翻朗诺政权,于1976年颁发新宪法,改国名为“民主柬埔寨”,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为柬最高立法机构。1979年,越南侵柬后扶植建立金边政权,又称“柬埔寨人民共和国”。1981年,柬举行全国普选产生国会,国会是最高代表机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1991年《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在巴黎签署后,1993年联合国驻柬临时权力机构主持首次柬全国大选,产生制宪会议,1993年柬埔寨王国新宪法颁发后,制宪会议即转为国会,系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关。1998年7月,柬举行第2届国会选举,122个国会议席基本被奉辛比克党、人民党和森朗西党包揽。1999年3月4日,柬国会通过关于成立柬参议院的宪法修正案。同年3月25日,柬参议院正式成立,人民党主席谢辛任首届参议院主席,柬议会从此转为两院制。

  柬王国宪法规定,议会是柬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由国会和参议院组成。参议院负责国会和王国政府之间的协调。国王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参议院主席任代理国家元首。

  一、国会

  (一)国会职能

  柬宪法修正案第90条规定,国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1.准国家预算、国家计划、国家借贷资金议案、国家金融合同,制定、修改和废除国家税收。

  2.准政府预算执行报告。

  3.批大赦法令。

  4.准或废除国际条约或国际协约。

  5.批宣战法令。

  (二)国会构成

  柬宪法第76条规定,国会议员不得少于120人。国会每届任期5年。柬第4届国会于2008年9月成立,共有议员123名,女性议员27人。人民党占90席,反对党森朗西党占26席,人权党占3席,奉辛比克党和拉纳烈党各占2席。国会由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组成。

  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

  1.保护人权与诉讼委员会

  2.财政和银行委员会

  3.经济、计划、投资、农业、农村发展和环保委员会

  4.内政、国防、调查与反贪污委员会

  5.外交、国际合作与新闻宣传委员会

  6.立法委员会

  7.教育、宗教事务、文化与旅游委员会

  8.卫生、社会福利、劳工与妇女事务委员会

  9.公共工程、交通、通讯、邮电、工业、能源与贸易委员会

  每个专门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通过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各一名。

  国会闭会期间,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国会主席、2位副主席和9个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国会主席担任常委会主席。常务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应出席人数的一半以上,才具有法律效果。

  (三)国会议员

  根据柬宪法第77条规定,国会议员是全体公民的代表,不是个人所在地区的代表,国会议员通过自由、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全国大选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年满25岁的公民,无论性别都有参加国会议员竞选的权利。如果国会议员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去世、辞职或失去议员资格,必须依据国会内部条例和选举法有关条款进行补选。

  国会议员享受津贴待遇,有权向王国政府提出质询,依法享有豁免权,如要取消议员豁免权,须国会或国会常委会通过。国会议员就职前须进行宣誓,任期内不得在法定机构兼职,也不得承担其他公共服务职责。如议员应邀在王国政府中任职,就不能在国会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担任职务。

  (四)国会运作

  新一届国会成立后召开首次会议即意味着上一届国会的终止。除非王国政府在一年之内两次下台,否则国会不得解散。若出现该情况,国王根据政府首相的建议,经国会主席同意后宣布解散国会,但解散后60天内,应举行新国会选举。

  根据柬宪法83条,国会每年应召开两次大会,每次大会至少持续3个月,会议通常在金边国会大厦举行,出席议员人数须达总人数的70%,方合法有效。

  国会在审批国家预算、国家计划、国家接待资金议案、国家金融合同、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时,可采取举手表决、公开投票和秘密投票三种方式进行表决,根据2006年宪法修正案,表决方式由原来的三分之二绝对多数改成过半数简单多数。

  (五)国会对外交往

  外交、国际合作与新闻宣传委员会负责国会对外交往工作,对外交往经费由政府预算拨付。二、参议院

  (一)参议院职能

  柬宪法第99、113条规定,参议院职责是审议国会通过的即将付诸实施的各项法律是否违宪,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二)参议院构成

  柬宪法第99条规定,参议院议员人数不得超过国会议员总数的一半。每届任期6年。首届参议院于1999年3月成立。本届参议院于2006年1月选举产生,共有议员61名,女性议员9名。61名议员中,2名由国王直接任命,2名由国会推荐,其余按照各政党在国会议席比例进行分配,人民党占43席,奉辛比克党占9席,森朗西党占2席。参议院由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组成:

  下设9个专门委员会:

  1.保护人权、接受诉讼与调查委员会

  2.财政、银行与审计委员会

  3.经济、计划、投资、农业、水资源、气象、农村发展与环保委员会

  4.内政、国防、议会联络与监察、公共职能委员会

  5.外交、国际合作与新闻媒体委员会

  6.立法与司法委员会

  7.教育、青年、体育、宗教、文化与旅游委员会

  8.卫生、社会福利、退伍军人、康复、职业培训、劳动与妇女事务委员会

  9.公共工程、交通、民航、通讯、邮电、工业、矿产、能源、贸易、土地管理、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

  参议院闭会期间,由参议院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委会由主席、2位副主席和9个专门委员会主席组成,参议院主席担任常委会主席。

  (三)参议院议员

  柬宪法第99条规定,年满40岁的公民,不论性别均有权参加参议院竞选。国王直接任命2名议员,国会选举推荐2名,其余议员席位由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如果参议员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去世、辞职或失去议员资格,必须依据参议院内部条例和选举法有关条款进行补选。

  参议院享受津贴待遇,依法享有豁免权。如要取消议员豁免权,须参议员或参议院常委会通过。参议员就职前须进行宣誓,任期内不得在法定机构兼职,也不得承担其他公共事务。

  (四)参议院运作

  参议员主要运作方式是召开会议。宪法规定,参议院成立后60天内,在国王的通知下应召开第1次会议。正式开会前,需对参议院资格进行审核,随后举行主席、副主席和各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选举。

  参议院每年召开2次大会,每次持续3个月,会议通常在金边参议院举行,出席议员人数须达总人数的70%,才合法有效。如国王、政府首相或三分之一议员提议,常委会可召集特别大会。

  参议院在举行表决时,要求过半数简单多数方能通过。

  (五)参议院对外交往

  外交、国际合作与新闻宣传委员会负责参议院对外交往工作,对外交往经费由政府预算拨付。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