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会简史
早在西班牙入侵前,菲律宾人已在村镇自发通过村镇首领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进行管理。1521年至1898年,在西班牙殖民统治期间,立法权集中在3个实体:总督(颁布行政法令、条例或法律);西班牙最高法院(代订法规);西班牙王族(颁布法令)。在菲律宾人民反抗西班牙殖民统治的后期,阿基纳多领导的革命政府于1898年9月在马洛洛斯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国会会议,后称“马洛洛斯国会”。该国会作为第一共和国的单一立法机构,三分之一成员由革命政府挑选,其余人员则由阿基纳多任命。美西战争结束后,1901年,美国在菲采取了不同于老殖民者的新殖民主义政策。在政治上全面引进美国式的资产阶级政治、司法和教育制度,力图培植本地地主资产阶级亲美集团,逐步扩大后者参与政治的权力。美虽给予菲一定的政治独立,但始终保持对菲的绝对控制权。1902年美国会通过菲律宾法案,宣布结束军事统治,在菲建立以美国人为主的文官政府,并设立新的立法机构——菲律宾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最初由5名美国人、3名菲人组成,美方成员由美国总统经美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也有来自菲不同地区的代表。1913年,该议员会扩充为9人,菲人占多数。1916年美通过琼斯法案,扩大菲本地人参与政治的机会,以此缓和菲人反美情绪。菲律宾委员会遂停止运作,新的菲立法会议于1916年10月成立,正式形成由参议院和众议院共存的菲国会构架。1934年美通过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宣布在菲实行10年自治过渡体制,立法会议承担了制定宪法的重任。1935年菲律宾自治政府成立后,曾一度根据1935年宪法实行单一的全国议会,1940年通过宪法补充案,重新实行两院制。1946年菲律宾独立后,新一届国会随即选举产生。1965年马科斯当选总统后,于1972年9月宣布紧急状态,实行军管,并根据1972年宪法将国会两院改为议会制政府下的单一立法机构——国民议会。1986年人民力量革命爆发,阿基诺当选总统后解散国民议会,制定1987年宪法,再次确立国会由参、众两院构成。迄今菲国会已历经14届。
二、国会地位
菲1987年宪法规定,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菲国会主要功能为制定法律,并赋予其一些非立法的特殊权力,例如两位总统候选人得票相等时,国会可以选定总统;对总统有关任命进行评估以保证社会公正;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加税;弹劾总统;可授予总统实施紧急状态等。此外,菲国会还具有为立法进行咨询和调查、对藐视国会行为进行处罚、确定国会议事规则等权力。
菲实行总统制,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又相互制衡。总统是国家最高元首,有权对国会议案进行否决,并通过赦免等手段改变司法判决。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通过总统否决的议案,否决总统特定的人事任命,撤销总统宣布的紧急状态法令、通过立法或修订原有法律从而修改或废除法院的判决,审核法官资格和任命,以及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人选,监督政府部门工作,确定总统和副总统工资,弹劾总统和最高法院成员。最高法院是菲最高司法权力机关,有权宣布行政法令或立法违宪,有权确定总统或国会是否滥用权力或越权操作。
三、国会议员选举及国会产生
选民资格:18岁以上的菲公民皆有资格作为选民。
候选人资格:
众议员资格:天生菲律宾公民,选举日时达25周岁,具有读写能力,为其选区内的注册选民,其在选区居住时间在选举时须超过1年。
参议员资格:天生菲律宾公民,选举日时达35周岁,具有读写能力,为其选区内的注册选民,其在选区居住时间在选举时须超过2年。
候选人产生办法:一般由各政党在选区推选各自候选人,任何注册选民均可经向地方选举机构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查成为候选人。
有关选举规定:
参议员选举规定:全国普选,以得选票数量多少确定当选人,一般5月第二个星期一开始选举。
众议员选举规定:实行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选举方式,80%议席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人口比例划分,每25万人确定为1个选区,每省至少有1名议员。其余20%议席由不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特定社会团体(经注册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文化组织、青年妇女组织、行业协会、城乡团体等)经全国范围直接选举,超过全国选票2%比例可获得1个席位,当选议员称为党选界别众议员(Partylist Congressman)或无选区众议员,每个社会团体不能超过2名议员。
负责选举的机构:菲律宾选举署
最近一次选举时间:2007年5月
下次选举时间:2010年5月
下次选举改选比例:参议院改选12人,众议院全部议员重新选举产生
连任规定:菲参议院由24名参议员组成,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二分之一,可连任1次。众议员任期为3年,最多可连任3届。
议员构成:第14届国会参议院有参议员23人(1名参议员在任期内当选为马尼拉市长)。在全部23个议席中,执政联盟(力量党、自由运动党等)8人,反对派(民众党、自由党、国民党、民族主义人民联盟)12人,无党派人士3人。众议院共有238席,其中216人为选区议员,22人为无选区议员。此届众议院有115名众议员是首次当选,占众议员总人数的49%。以力量党(96个席位)、自由运动党(49个席位)等政党组成的执政联盟拥有近190个席位,在众议院中占绝对优势。反对派自由党16个席位,国民党5个席位,其他反对党议员10人。无党派议员7人。2009年4月,菲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宣布23位无选区议员在2007年选举中当选有效,从而使众议员总数超过250人。
四、国会职权
制定法律法规,审批和通过所有全国性的拨款、预算、财政和税收的议案,以及增加公共债务和地方申请建市或更名的议案等。对总统任命的内阁成员进行审批,宣布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在战争或全国紧急状态期间授予总统特殊权力宣布全国性政策、国会各委员会有权按职能对政府相关部门、内阁成员进行质询和听证调查。
五、国会组织结构
参众议长职权:菲参众议长分别由两院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选出。菲宪法未对参众议长职权作出明确规定,通常作为两院的行政管理总负责人和会议召集人。
国会委员会情况:
参议院有37个常设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议案。由于参议员人数较少,每位参议员可同时兼职于多个委员会。参议院中较有影响的委员会有政府官员责任与调查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外交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
众议院共有常设委员会58个,分别为:财务、农业改革、农业与粮食、拨款、海洋渔业、银行金融、基础教育和文化、社会服务、宪法修订、公司企业发展、毒品、经济事务、能源、民族与权利、外事、博彩、良政与公信、政府企业与私有化、政府重组、卫生、住房与城市发展、人权、信息科技、议会间关系、司法、劳工就业、地方政府、棉兰老岛事务、穆斯林事务、国家文化团体、国防与安全、自然资源、人口与家庭关系、扶贫、公共信息、公造与建设、法律修改、规则、科学技术、社会福利、旅游、贸工、交通等。
特别委员会12个,分别为东亚增长区,全球化和WTO,千年发展目标,北吕宋发展,和平、和解与团结等。
六、国会会议制度
菲国会会议分为常会、特别会议和行政会议。常会每年1次,于每年7月第四个星期一举行,并在本次会议结束30天前确定下一次会议的日期,常会期间可以休会。特别会议为在议会休会期间,总统召集议会商讨其指定事项,会期不定。行政会议由国会或其委员会召集,也称闭门会议,多讨论国家安全事务。菲宪法规定,国会两院法定出席人数均为超出过半数,表决方法为投票。2009年国会会期为3月25日至6月5日,6月6日至7月26日休会,7月27日复会并决定会期。通常菲国会在6月、复活节、圣诞节、新年期间休会。
七、国会立法程序
菲宪法规定,国会任何议案(BILL)必须经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三读通过(小组通过为一读、相关委员会通过为二读、全体会议通过为三读),三读通过后成为法案,提交总统签署成为法令。菲国会参、众两院任何一位议员均可就其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提交议院秘书处一读并抄送相关委员会。在一读过程中,议员可与其他议员联名签署,也可继续对议案进行补充或修订。一读后,议案即提交相关委员会进行研究。如相关委员会不同意此议案,该方案自然终止。如果相关委员会认可该议案,则提交规则委员会商定二读的讨论日期。在此阶段,议案进入二读阶段。国会多数投票可取消该议案的二读。二读后,进入辩论阶段,对议案进行完善补充并通过,或予以封杀。议案在二读通过后,将最终版本付印于三读的3天前发给全体议员。三读中表决中只宣读议案标题,议案将不允许再进行任何补充和修改。表决以法定多数表决同意为通过。三读通过后,提交另一议院并采取同样方式和程序进行讨论。若两院对议案有分歧,两院将组成联合委员会进行商讨。两方有分歧时,如一方接受和认可另一方的修改或补充,则直接进行修改或补充,无须召开联合会议。两院均三读通过的议案将呈交总统,由总统决定认可或否决。如总统在接到议案30天内未否决议案,将视同总统同意签署自动化成为法律。法案如被总统否决,可在国会参众两院再次表决,只要均获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推翻总统对该法案的否决而自动生效。
此外,议员有权以决议(RESOLUTI0N)形式正式表达本人的立场、观点及或其所代表的官方机构和组织团体的意愿。决议只在国会内有效,无须总统批准生效。决议可包括对议员的处罚、修改法律的建议。有时决议也用于表达国会的态度或观点,如对政府官员杰出工作做出表彰,或就重要国内问题表态。决议有3种形式:简单式决议为两院各自通过的有特殊目的或用途的决议;兼顾形式议案为一院单独通过后,另一院同样采纳实施;联合决议为两院联合会议同意,但单独投票表决。
八、议员制度
议员义务:按法律规定,议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行为规范,定期与选民见面,走访选区,规划和处理选区事务,按时出席议会会议等。对议员违反国家法律和其他不当行为,两院道德委员会将对议员进行听证,有结果后交由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议员特权:议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议员如触犯法律,刑期少于6年的,在国会开会期间将免于逮捕。议员在任何地点的讲话或在国会辩论不受质疑,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就任议员后,须公布其主要财政和商业利益,并向国会说明,避免利用工作和议案便利为自己谋利。议员不得同时在政府机构或下属组织、国有公司兼职,不许在任何有薪金收入的事务所任职。议员不得担任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政府公司、司法机构、选举机构的顾问职务。不得利用议员身份为个人利益任意干预或插手政府部门正常处理与其相关的事务。此外,议员还享有交通、免税等权利。
议员待遇:议员工资由政府按标准支付,国会无权任意提高或减少议员工资。目前参、众议员享受33级工资,每月约35000比索(折合700美元),参、众议长享受34级工资,每月约40000比索(折合800美元)。
菲国会议员在任期内每年可享有政府拨款的专项优先发展资金,主要用于议员选区内重要项目或民生工程,这些工程项目由国家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由总统府和财政部划拨。议员有权选择合作方并监督项目实施,政府各部门配合这些项目的落实。由于议员选区内每年重点投资项目不断变化,给每位众议员的拨款额度并不固定,也不均衡。此外,议员出国学习、考察和访问均有补助。
九、国会党团
菲各政党组织较为松散,菲国会内党团组织属于起步阶段,目前只有力量党、自由运动党、自由党、民族主义人民联盟在众议院内初现党团雏形。对众议院讨论的提案或议案,各党团将在党内议员内征求意见,统一观点和立场。涉及到投票表决时,党团内部也多召开全体会议,形成一致意见。
十、国会办事机构
菲国会两院均设有秘书处保证国会的正常运转,并为议员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下设文件、财务、外事局等部门。除秘书处外,每位议员办公室均可雇用一定数量的助手,工资由国家支付。
十一、国会对外交往
菲国会两院的主要对外交往由参、众议长批准即可,有些重要外事活动需征求菲外交部意见。议员对外交往或组团出访需向外委会和议会间关系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员会交由参、众议长批准即可。参、众议长出访原则上由议长本人决定,必要时听取外交部建议。
菲国会负责对外交往的工作机构分别为参议院外事局、众议院议会关系和特殊事务局(也称礼宾局),参议院外事局属参议院秘书处下属机构,众议院礼宾局由众议院秘书处和议会间关系委员会共管。目前参众两院对外交往各有分工,参议院主要参加各国议会联盟(IPU)的活动,众议院则主要出席亚太议会论坛(APPF)、东盟议联(AIPO)的活动。参议院近年来对外交往活跃,与中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议会往来较多。两院对外经费均由国家财政拨付。
菲参议院由外事局负责友好小组事务,众议院内友好小组事务由众议院外委会和议会间关系委员会共管。与外国议会没有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