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地位
根据东帝汶宪法,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为国家四大主权机构,负责国家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政府和法院分别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每个主权机构拥有各自独立的职权,互不隶属。
东帝汶实行议会制,国民议会是代表全体公民行使立法、监督和政治决策权的主权机关,全称“Parlamento Nacional”。
议会选举中拥有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受命组阁,总理由议会多数党(或多数联盟)领导人担任。政府向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问询和监督。总统经全民直选产生,为国家象征,不享有实际行政权,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可在议会的授权下行使特别权力。上诉法院行使最高司法权,大法官需经议会表决任命。
二、议会简史
2000年10月,作为东帝汶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委员会成立。2001年8月,东帝汶举行制宪议会选举,制宪议会于2002年5月20日东帝汶独立和宪法生效时自动过渡为首届国民议会。首届议会破例共有88名议员,东帝汶独立革命阵线党(简称“革阵”)主席卢奥洛任议长。
2007年,东举行第二届国民议会选举,共有16个政党参选,革阵得票最多,但大会党、社会民主联盟和民主党选后结成“议会多数联盟”并获得组阁权。“议会多数联盟”候选人、民主党主席拉萨马当选第二届国民议会议长。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根据东帝汶宪法,议会由最少52名、最多65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提前大选。选举事宜由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年满17周岁,且具备自主投票能力的东帝汶公民皆为选民。选票计算和议席产生方式为比例代表制,参选党派获得全国选票的3%以上方可进入议会,各党派根据所获全国选票的比例来分配议席,议员由各党内部推选。
四、议会职权
主要职权为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和政治决策。在立法方面,就内外政策等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包括修改宪法、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授权政府进行有关立法等。在监督政府方面,包括通过政府施政纲领、工作报告、国家预算及执行情况等。还可授权总统宣战及媾和、宣布戒严及进入紧急状态;实行大赦,建议总统就国家重大问题进行公民投票,批准总统出访等。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东帝汶议会实行一院制,设议长1名、副议长2名。
议长是议会代表,负责主持和协调日常工作、确定议会议程、维持议会秩序,同时享有人事权和安全权。议会另设1名书记和2名副书记,以上6人构成议会议长团,主要负责宣布解除某位议员的职务,负责全会的主持协调工作和听取议员意见和建议。
东议会组织架构还包括议会全体会议、党团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以及9个专门委员会。9个专门委员会为:法律和行政委员会,外事、国防和安全委员会,财经和反贪委员会,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委员会,扶贫、农村发展和性别平等委员会,卫生、教育和文化委员会,基础设施和社会发展委员会,青年、体育、就业和职业培训委员会,议员规章、行为准则和任期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是议会的决策机构,全会由议长主持。全会会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会期内逢周一和周二召开全会。全会至少须有33名议员(即半数以上)出席,如出席人数不足,议长有权宣布推迟全会。
全会会期内逢周五召开党团代表会议,周五也是议员与选民交流日。
议会常务委员会在全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议会职能。
七、议会立法程序
东议会通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来行使立法权,议会可通过任何内容的合乎立法程序、不与宪法相抵触的法案。
法案的内容可以是新制定的法律草案,也可以是修改或取消某项法律的提案。法案的提交来源为政府和常设委员会。议会授权政府制定主要法律的草案,政府法案经部长会议通过后呈递议会。议会的常设委员会由议员组成,实质上是议员通过相关常设委员会行使提案权,但委员会法案与政府法案有所区别,多涉及与宪法、大选、议会或国家监察等方面的事务。
议案的审议和通过一般经过“三读”。“一读”时,议案发起者(一般为政府)在全会上解释和介绍议案,全会对议案内容做简短辩论,议案发起者回答议员提问。如果全会辩论的结果为拒绝接受,该议案就此退出审议。如全会接受法案,法案将被送交相关的常设委员会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委员会完成审议工作后,法案进入“二读”阶段,委员会向全会递交研究结果和讨论意见,全会进行一般性辩论,对法案逐条进行表决。如法案无须再进行大幅修改,将被送入“三读”,即对整个法案进行最后表决。
法案通过之后,先由主持会议的议长签字,然后送交总统。该法案经总统签署后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可生效。
八、议员制度
议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讨论并通过法律和国家总预算案;通过常设委员会发起议案;听取所代表党派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政府转达;监督政府施政,维护所代表党派的利益;确保议会通过的法律获得有效执行并服务于全体人民;定期深入民间、走访各地百姓,了解百姓关切并向议会和政府转达。议员享有特殊地位,包括言论自由、司法诉讼豁免权及其他特权。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