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委员会的安排,做好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办理会议议决事项;
2、承办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3、负责委员会文件的起草、送印、校对和分发工作;
4、为委员会的立法、提出议案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服务;
5、为委员会的视察、执法检查、调查研究活动做好服务工作;
6、负责与州、市、县(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以及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宗教界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7、承办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8、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审议的同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涉及民族、侨务、外事、对台、宗教问题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同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组织对民族、侨务、外事、对台、宗教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就有关重要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五)审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六)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决定、命令、指示、规章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提出审议报告。
(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侨务、外事、对台、宗教方面的问题和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来源:湖南人大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