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西班牙是世界上议会制度起源最早的国家之一,可追溯至12世纪,即伊比利亚半岛各王国在遇到王位继承、平息内乱、对外战争等重大事件时召集教会、贵族和市民代表举行的咨议大会,其中1188年召开的莱昂王国议会会议被公认为中世纪欧洲民众参与议会的历史开端。
西班牙现代议会传统和全国统一的代议制议会始于19世纪。1810年至1814年独立战争期间,拿破仑未占领地区的教会、贵族、军人和各界代表在加迪斯召开特殊议会,制定1812年宪法,决定一院制议会代表西班牙人民行使主权,并确立延续至今的“议会和国王并行”制度。1834年,伊莎贝尔二世女王颁布宪法,规定议会采取两院制结构,分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在1837年宪法中,议会上、下两院被正式命名为参议院和众议院,并在1845年、1856年、1869年和1876年宪法中得以延续。纵观这一时期,西班牙议会民主基础薄弱,议会形式未稳,作用主要以咨议为主。
西班牙真正近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出现在1931年至1939年第二共和国时期。实行每5万人普选1名代表组成一院制议会,议会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有权废除国家元首和监督政府行为。1939年至1975年佛朗哥独裁时期,西实行一院制议会,但作用仅是咨政,襄助国家元首及其政府的建议和决定,无反对权。
1975年佛朗哥去世后,卡洛斯国王加冕并制定政治改革法,西班牙开始“民主过渡”。1978年,西班牙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并由卡洛斯国王颁布实施,规定国家政体为议会君主制,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主权,拥有立法、审议国家财政预算、监督政府行为等权力。
二、议会地位
西班牙宪法规定,议会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立法权;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和内阁成员组成;国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
(一)议会与国王的关系。国王是国家元首,是国家统一、永恒的象征,在国际关系中是西班牙国家的最高代表。国王不承担责任,其行为须由首相或相应大臣副署,而国王在提名任免首相时由众议院议长副署。副署者对国王的行为负责。国王登基时要在议会中宣誓忠于职守,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尊重公民和自治区的权利。国王主要权力有:签署和颁布法律;召集和解散议会;在宪法规定期限内宣布举行大选;在宪法规定情况下召集公民投票;提名首相候选人,任命首相,并根据宪法规定罢免首相;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免政府成员;公布大臣会议所通过的法令,授予文职人员和军人职衔,根据宪法规定授勋;听取有关国家事务的报告,根据首相的请求在适当时候支持部长理事会;任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执行法律规定的赦免权,但不能批准大赦等。
(二)议会和政府的关系。议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通过国家预算,监督政府并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力。议会和政府之间是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在其政治性工作中集体对众议院负责。政府由首相、副首相、大臣及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新一届众议院产生以后,或者在宪法规定的其他需要产生新政府的情况下,国王先与拥有议会多数席位的党团所指定的代表进行磋商,并通过众议院议长提出一名首相候选人。候选人应向众议院宣布其组阁的政治纲领并请求得到众议院的信任。获众议院议员绝对多数票者将由国王任命为首相。如达不到绝对多数,投票48小时后再对同一候选人进行投票,获绝对多数者即可当选。政府的其他成员由国王根据首相的提议任免。
议会主要通过提出不信任案、质询和弹劾控制政府和其他国家机构。提出不信任案要求众议院十分之一的议员同意,而且必须提出一个新的政府领导人人选。如果动议失败,其签署人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出同样的动议。即使动议未能成功,这对首相依然有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要求众议院就其一项政策措施或总体政策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众议院的绝对多数同意即可获得信任。
(三)议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西班牙奉行司法独立,法官和大法官以国王名义行使司法权,与议会没有太多的关系。司法权总委员会是司法权的领导机构,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国王任命的20名成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20名成员中,12名根据组织法的规定从各级法官和大法官中选任;4名根据众议院提名任命;4名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在后两种情况下,均需议员五分之三多数从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中选任。最高法院院长由国王根据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按法律工规定的形式任命。
(四)议会和宪法法院的关系。西班牙设有宪法法院,由12名被国王任命的成员构成,其中参众两院各以五分之三多数提名4名,政府提名2名,司法权总委员会提名2名。宪法法院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对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的违宪上诉案,涉及侵犯宪法规定的特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案件,国家与自治区或自治区之间的权限纠纷等。
三、议员选举和议会产生
西班牙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众议院为下院,议员不少于300人,不多于400人,现有议员350人。按宪法规定,须通过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任期4年。参议院是地区代表院,现有议员264名,其中大部分由直接选举产生,其余由间接选举产生。
(一)选民资格。参加众议员和参议员选举的选民须为年满18岁、享有充分政治权利的西班牙公民。同时,法律承认侨居海外的西班牙人的选举权利。
(二)候选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和选民资格相同,但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了众议员和参议员不能当选和不能兼职的几种情况:宪法法院成员;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中担任高级职务的人员,但不包括政府成员;护民官;担任现职的大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职业军人,现役安全、警察部队的人员;选举委员会成员。此外,自治区议会的议员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候选人产生办法。众议员候选人可以通过正式注册的政治团体或联盟提出,也可以由选区0.1%以上的已登记选民(但不得少于500人)提出。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员的候选人提名办法和众议员相同。
(四)选区划分。众议院的选区以省为单位。西班牙共有52个选区,除休达和梅利利亚只有1个代表外,选举法为每一个选区规定了代表名额,最低2名,并将其余议席按居民人数的比例分配,这样,在全国就有50个复名选区或称大选区,2个单名选区或称小选区。参议员的选举比较复杂,有四种情况:1.以每个省为选区,选民选举产生3至4名参议员。2.设有市政会或岛屿委员会的岛屿或岛屿联合群组成选举参议员的选区,大加那利、马略卡和特内里费三个大岛每岛选3名,其余岛屿或岛屿联合群各选1名。3.休达和梅利利亚每地选2名。4.自治区还任命1名参议员,并按各区选民人口另加议席,每100万居民增加1席。为确保合理的比例代表制,各区议员的任命权属立法议会,如没有立法议会,由自治区上一级选举机构任命。
(五)众议院选举规定。众议院选举采取大选区和小选区混合制。在大选区选举时对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名单投票,每一个选民选择一个政党名单,议席分配实行的是比例代表制中的东特制(The d’Hondt system),即选民只对特定的名单投票而不是对个人投票,其优势在于可以减少议会中政党的数量,使议会趋于稳定。在小选区选举众议员时,只要获得简单多数即可当选。众议员任期中出现空缺,由同一政党名单上未当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顶替。
(六)参议员选举规定。参议院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在直接选举时,也是对政党或选举联盟提出的名单进行投票,但提出的名单是以省为基础,获简单多数者即可当选。在间接选举时,要由各自治区立法会议根据自己的程序规则选举,但须采用比例代表制。参议员任期中出现空缺,由在参议员选举同时产生的候补议员顶替。
四、议会职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议会的主要权力包括:国家立法权,审批预算权、监督政府权及宣布紧急状态等方面的权力。
(一)立法权。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议会制定组织法的权力是专属的,不能授权政府行使。有关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批准自治章程、选举通则以及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律均为组织法。组织法的通过、修改或废除,须经众议院在对整体草案的最终表决中以绝对多数通过。组织法以外的法律,议会可以授权政府制定。但对政府的立法授权须以明确方式规定具体内容和实施期限。政府获得授权后,亦不能再授权给政府以外机构。另外,在特别和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法律形式公布临时立法性法令,但不能影响国家基本体制、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自治区制度和选举通则。法令须立即提交众议院进行全文讨论和表决,如众议院未在会期,可以在公布后30天内专门召开会议。在这个期限内,众议院必须明确宣布法令是否有效。
(二)修宪权。议会有修改宪法方面的权力,但在全部修改或对一些重要内容的修改方面,议会并无完全意义的修宪权。普通的宪法修改,需要两院五分之三多数通过。如两院不能达成一致,则成立由同等数量的两院议员组成的委员会来争取达成一致。委员会提出的文本交付众参两院表决。如未通过,只要参议院以绝对多数通过宪法修改文本,众议院可以三分之二多数批准修宪。如在议会通过修改案后,15天内两院中任何一院十分之一议员提出要求,还要由全民公决来批准宪法修改。
如果涉及政体、公民权利、国王权利等方面的重要修改,则要求在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即解散议会,进行选举,新选出的两院应批准修改决定,着手研究新的宪法条文,并进行表决。在议会批准后,必须由全民公决作最后决定。
(三)预算审批权。西宪法规定税赋的原始权力为国家所有,而且必须通过制定法律来行使。一切涉及税赋的财政收入和公共行政部门承担的财政义务和开支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国家的总预算由议会审议、修订和批准。国家总预算为年度预算,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和全部支出和收入。预算还应列出国家税赋的财政收入总额。政府发行公债和借款也必须经法律授权。
(四)监督权。议会控制政府的手段除提出不信任案以外,还有质询和弹劾:1.质询和询问。政府及其每一个成员必须接受两院提出的质询和提问。议会可在每项质询之后,通过动议表明立场。质询可以由政党提出,也可由议员提出。在全院辩论中,只有各个议会党团指定的议员才有权发言。对涉及政府的重大政策事项,一般由政党出面质询。众议院规定根据每一个议会党团的规模限制各自会期每个阶段质询的数量。在会期的日程中,每个政党有一次质询的机会。次要的问题则留给议员个人提出。2.弹劾案。众议院可以绝对多数通过提出弹劾案,向政府追究政治和法律责任。弹劾案应由至少十分之一的众议员提议,并应提出政府首相候选人。弹劾案提出5天后方得表决。如弹劾案未被众议院通过,其签署人在同一会期内不得再提弹劾案。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众议长。由全体众议员在众议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在新一届议会第一次集会时进行。在第一轮投票中获绝对多数票者当选;在第二轮选举时对两个得票最多者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众议长在国家政治等级中排名仅次于国王和政府首脑,位居第三。众议长还主持众参两院联席会议。
(二)参议长。由全体参议员在每一届新参议院产生以后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选举办法与众议长相同。在国家领导人的排名中位于第四,在众议长之后。两院议长以两院名义行使议会的行政管理权和内部治安权力。
两院议长的职能主要是召集议会会议,制订和修正议程,根据议事规则组织辩论和确定发言时间等。
(三)全院会议。议院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有效,主要功能是辩论和表决。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按照预定日程在会期召集举行,而特别会议须根据首相、常务委员会或绝对多数议员要求方可召集举行。
(四)常务委员会。两院均设有常务委员会,保障在议会休会期,任期届满和新议会在大选之后尚未组成的情况下发挥议会功能。常委会至少由21名议员组成,成员按比例代表不同议会党团。议长负责主持常务委员会。
(五)专门委员会。两院均根据各自职责设立专门委员会,成员按比例组成不同议会党团。可分为常设委员会和非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在议院任期开始的10天内组成,非常设委员会为解决特定问题而设立,存续时间视情而定。常设委员会又可分为立法性委员会和非立法性委员会。非常设委员会往往包括一些调查委员会,由参众两院各自或联合成立,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对法院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司法判决,但不妨碍将调查结果通知检察部门,以便后者视情采取行动。各委员会还可下设次级委员会或起草委员会。议会参众两院委员会情况如下:
众议院常设立法性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Comisión Constitucional),
外事委员会(Comisión de Asuntos Exteriores),
司法委员会(Comisión de Justicia),
内务委员会(Comisión de Interior),
国防委员会(Comisión de Defensa),
财经委员会(Comisión de Economía y Hacienda),
预算委员会(Comisión de Presupuestos),
发展委员会(Comisión de Fomento),
教育、社会政策和体育委员会(Comisión de Educación,Política Social y Deporte),
劳动和移民委员会(Comisión de Trabajo e Immigración),
工业、旅游和贸易委员会(Comisión de Industria,Turismo y Comercio)
环境、农业和渔业委员会(Comisión de Medio Ambiente,Agricultura y Pesca),
公共管理委员会(Comisión de Administraciones Públicas),
文化委员会(Comisión de Cultura),
卫生和消费委员会(Comisión de Sanidad y Consumo),
住房委员会(Comisión de Vivienda),
科学和创新委员会(Comisión de Ciencia e innovación),
平等委员会(Comision de Igualdad),
国际合作发展委员会(Comisión de Cooperación Internacional para el Desarrollo)。
众议院常设非立法性委员会
制度委员会(Comisión de Reglamento),
众议员规范委员会(Comisión del Estatuto de los Diputados),
申请委员会(Comisión de Peticiones),
残疾人政策委员会(Comisión para las Políticas Integrales de la Discapacidad),
专项开支贷款委员会(Comisián de Control de los Créditos destinados a gastos reservados)。
众议院非常设委员会
托莱多协议跟踪和评估委员会(Comisión no permanente seguimiento y evaluación acuerdos Pacto de Toledo),
道路安全和交通事故预防委员会(Comisión no permanente Seguridad Vial y Prevención Accidentes de Tráico)。
参众两院常设联合委员会
账簿检查机关关系委员会(Comisión Mixta Para las Relaciones con el Tribunal de Cuentas),
欧盟事务委员会(Comisión Mixta para la Unión Europea),
护民官关系委员会(Comisión Mixta de Relaciones con el Defensor del Pueblo),
毒品问题研究委员会(Comisión Mixta para el Estudio del Problema de las Drogas)。
参众两院非常设性联合委员会
西班牙国家电视台议会控制委员会(Comisión Mixta conrol parlamde la Corporación RTVE y sus sociedades),
气候变化研究委员会(Comision Mixta no permanente para el estudio del cambio climático)。
参议院常设立法性委员会
宪法委员会(Comisión Constitucional),
公共管理委员会(Comision de Administraciones Públicas),
外事委员会(Comisión de Asuntos Exteriores),
科学和创新委员会(Comision de Ciencia e Innovacion),
国际合作发展委员会(Comisión de Cooperación Internacional para el Desarrollo),
文化委员会(Comisión de Cultura),
国防委员会(Comisión de la Defensa)
财经委员会(Comisión de Economía y Hacienda),
教育、社会政策与体育委员会(Comisión de Educación,Política Social y Deporte),
地方单位委员会(Comisión de Entidades Locales),
发展委员会(Comisión de Fomento),
平等委员会(Comisión de Igualdad),
工业、旅游和贸易委员会(Comisión de Industria,Turismo y Comercio),
内务委员会(Comisión de Interior),
司法委员会(Comisión de Justicia),
环境、农业和渔业委员会(Comisión de Medio Ambiente,Agricultura y Pesca),
预算委员会(Comisión de Presupudstos),
卫生和消费委员会(Comisión de Sanidad y Consumo),
劳动和移民委员会(Comisión de Trabajo e Immigración),
住房委员会(Comisión de Vivienda),
自治区委员会(Comisión de Comunidades Autonomas)。
参议院常设非立法性委员会
伊比利亚美洲事务委员会(Comisión de Asuntos Iberoamericanos),
职务不可兼任性委员会(Comisión de Incompatibilidades),
提名委员会(Comisión de Nombramientos),
申请委员会(Comisión de Peticiones),
制度委员会(Comision de Reglamento),
诉讼委员会(Comisión de Suplicatorios)。
(六)两院职责划分。西宪法规定参众两院地位平等,但在涉及军事、财税和监督政府行为等问题时,众议院地位相对更高。
众议院主要职责包括:
1.政治职能。选举政府首相,通过提出不信任案、质询和弹劾监督政府行为,责令首相阐述治国方针并全院讨论。
2.立法职能。众议院提出立法动议,接受自治区和城市(人口超过50万)立法大会提出的立法建议,处理由政府、参议院和本院提交的立法草案,批准和否决相关修改意见。如参议院否决立法草案,众议院须通过全院表决决定接受或撤销参议院决定,并根据绝对多数议员的意见立即执行,或相对多数议员意见在12个月后执行(组织法除外)。
参议院主要职责包括:
1.政治职能。拥有通过质询监督政府行为和提出动议的权力,但不能凌驾于众议院之上。
2.立法职能。处理经众议院审核通过的政府立法草案,以及由众议院或本院提交的立法建设并进行修改。如否决草案,则须退回众议院重新表决。
3.地区协调职能。维持各自治区均衡发展,批准自治区各类合作协议,但众议院有权根据绝对多数议员意见进行干预并作出最终决定。但在自治区行为触犯宪法和其他法律,严重违背国家整体利益,而自治区主席不履行中央政府罢免决定的情况下,政府可直接向参议院申请批准采取必要措施,无须众议院首肯。
(七)两院协调机制。西班牙议会设有参众两院联合委员会,由22名众议员和17名参议员组成,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长2名,由众议长或参议长任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两院联合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与政府账目检查委员会保持定期联络,研究和监督两院各项协议落实情况以及向参众两院全会提供措施建议。
六、议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的召集及会期。议会每年必须召集两次会议。一次是从2月至6月,另一次是从9月至12月。在常务委员会的要求下,或议员的绝对多数要求下,还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只有在会议涉及议员个人问题或由会议作出决定时,全员会议才可不公开举行。
(二)表决方法。两院均有严格的辩论规则。每一个议员对同一个问题的发言时限为10分钟,发言者只能代表自己或其所在议会党团。议员只有在自己被别人问及时才能行使答辩权。议院的决议要通过表决,但要通过决议必须由议院成员的多数出席。根据要决定的问题的性质不同,通过决议可以按简单多数表决,可以按附条件的绝对多数表决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表决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投票一旦开始,就不能中断。
七、议会立法程序
立法提案权属于政府、众议院和参议院。自治区议会可请求政府制定法律草案或向众议院主席团法律提案,并向众议院委派3名本区议会成员为提案辩护。同时,50万公民联名也可行使立法创议权,但这不适用于组织法、税法或国际性法律以及有关赦免权等方面的法律。在众议院,议员可提出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但这些修正案要经他们所在党团的发言人签署。无论是政党还是个人议员都可以提出法案,但这需要政党督导的同意。如果有15名其他议员的支持,就可以不寻求政党督导的同意,但实际上,这种事情极少发生。参议院为议员个人的动议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如无须政党督导同意就可提出修正案或反对众议院已提交的法案。
众议院通过普通法律或组织法草案后,众议长应立即通知参议长,由参议长提交参议院进行审议。参议院在接到草案条文之日起2个月内,以阐明原由的函件提出否决或修正。否决须以绝对多数通过。在参议院否决的情况下,草案原文未经众议院绝对多数(在否决提出2个月后可以简单多数)批准之前,或众议院未以简单多数对修正意见表态采纳与否之前,不得将草案呈交国王。国王应在15天内签署由议会通过的法律,予以颁布并命令立即发表。对特别重要的政治决定可提交全体公民,进行征求意见性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经众议院事先授权,首相提议,由国王召集。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的权利和义务。议员拥有一系列特权。享有在履行议员职责时言论免于被起诉的权利。除非明显有罪,也享有免于逮捕的自由。但议员不能滥用言论自由攻击他人,也不能违反议会规则和国家法律。议长在自己认为适当的时候可施加纪律措施,而且在法院要求并经议院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以适用免除议员豁免权的程序。对议员的起诉由最高法院的刑事庭受理。议员有权利履行所属议会党团分派的职责。议员必须在公证人面前宣布自己的财产,并在必要时候保守议会秘密。议员出席议院全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都是强制性的,不出席将可能导致一定的惩罚。
(二)议员待遇。议员每月基本工资为3020.79欧元,并根据职务享受级别工资,其中议长最高,为3483.46欧元,各委员会发言人助理最低,为748.96欧元。议员还享受公共交通、食宿补贴,每月841欧元至1762欧元不等。议会在会期内为议员配备电脑、手机,并承担通信费用。议员执行公务期间的公共交通、食宿费用实行实报实销。此外,每位议院均可以配备1名助手。
九、议会党团
在众议院,15名以上众议员可构成一个党团,在选区得票率超过15%或在全国选票率超过5%的政党只要议员人数不低于5人也可成立党团。而在参议院中,只要10名参议员便可构成党团。不能组成党团的议员可加入一个现有党团或混合党团。一个议会党团的核心机构为领导委员会,负责制定党团工作方针,审核党团预算,任免党团成员职务和确定对议会动议及其他议会事务的建议。该委员会通常由主席(党主席担任)、发言人、秘书长、发言人助理、党团司库、议会领导委员会中的党团成员、党总书记、党司库、顾问团协调员等人员组成。其中主席负责主持领导委员会会议和党团会议。发言人负责领导和协调党团行动,领导党团的议会辩论,并指定党团成员代表党团发言,审核并批准党团全体或部分成员提出的议案。秘书长主要负责协助发言人各项工作并落实党团规章制度。发言人助理负责与议会各委员会中本党团发言人的联系,协调和跟踪本党团议案在议会各委员会中的进展情况。顾问团协调人负责领导党团专家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十、议会办事机构
西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办事机构分别为众议院秘书处和参议院大律师团,成员为各界专业人士,由议长会议在议会工作时间超过5年的职员中挑选,负责为议会各部门处理行政事务,包括提供法律和技术性建议,以及人力和物力。众议院秘书处下设以下单位:
机构关系局。处理各类仪式,外国领导人国事访问和对众议院的访问,协助众议长和众议院其他部门的活动。
新闻局。就外宣、媒体关系和议会形象等事务向议长会议和众议院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和协助。
法律顾问局。在诉讼中担任众议院辩护团,为秘书处及其下属其他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核查局。核查秘书处各类涉及众议院预算的文件,研究议院财政情况。下设众议院会计处。
技术服务局。负责议院全会、议长会议和发言人会议的各类材料的准备和咨询。下设文件登记和发放处、议长会议法律服务处、议院全会和发言人会议法律服务处、会议简报处。
委员会局。负责议会各委员会各类材料的准备和咨询。下设立法委员会处、非立法委员会处和委员会行政服务处。
研究、分析和出版局。负责对议会活动及研讨会、学习班、日程规划等事务的研究、分析、调查和汇编,研究和跟踪与欧盟相关的各类问题,规划和管理议会各类刊物发行事务。
档案、书籍和文件局。负责议院文件、书籍和档案管理,制作议院消息、报道和案卷。
国际关系局。组织、协调参众两院的各类国际活动,提供与国际事务相关的法律和技术咨询。下设国际关系处、议会合作处和行政服务处。
预算和合同局。提供涉及合同和预算事务的咨询,制订和执行预算,采购议会所需物资,提出议院内部经济政策的基本执行思路和目的。下设参众两院预算管理处、众议院预算管理处、议会历史文化遗产管理和采购处及合同处。
人力资源和内部管理局。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管理参众两院议员、职员的社保及其他内部管理事务。下设人员和内部管理处、培训和选拔处、社保处和医务室。
设备和安装局。对各类工程和设备进行技术分析,维护设备,清点除信息通讯系统、历史文化遗产以外的议院财产。下设维护和安装处、计划处和行政管理服务处。
信息和通讯技术中心。管理议院的信息和通讯系统,并提供相关咨询。下设管理处、开发处、系统处和客服处。
秘书处议会事务助理局。根据秘书处的指示直接领导和协调与技术服务局、委员会局、研究分析和出版局、档案书籍和文件局及国际关系局相关的行政服务。
秘书处行政事务助理局。根据秘书处的指示直接领导和协调与预算和合同局、人力资源和内部管理局、设备和安装局及信息和通讯技术中心相关的行政服务。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西班牙议会对外交往主要形式包括参加跨国议会会议,派遣常驻地区组织议会代表团,以及建立议会友好小组,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承担,具体事务由议会外事委员会主管。
西参与的主要跨国议会会议包括:欧洲委员会议会会议、欧盟议会发言人会议、欧洲—地中海议会议长会议、伊比利亚美洲议会论坛、世界议长会议。
西派代表团常驻的地区组织议会包括:欧洲委员会议会、西欧联盟议会、北约议会、各国议会联盟、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议会及欧洲—地中海议会。
2004年至2008年议会期间,西众议院与美国、英国、德国、俄罗斯、捷克、希腊、意大利、波兰、安道尔、土耳其、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日本、韩国、印度、科威特、纳米比亚设有友好小组。参议院与法国、意大利、摩洛哥和菲律宾设有友好小组。参众两院与中国、巴西、墨西哥、葡萄牙、智利、委内瑞拉、阿根廷和秘鲁设有议会友好小组。2008年现议会至今,参议院已与法国、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建立友好小组,众议院未与任何国家建立友好小组,参众两院决定整合资源,与重要国家和地区建立议会友好小组。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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