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瑞士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是由具有同等权力的国民院和联邦院组成,是联邦的立法机构。
国民院由2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数额根据各州的人口按比例确定,每州组成一个选区。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约每3万人中可选1名议员,居民不足此数的州也有权至少选出1名议员。选举通常在10月份举行。除了只选举1名议员的乌里、上瓦尔登、下瓦尔登、内阿彭策尔和格拉鲁斯州外,其他州均实行“比例选举制”,即根据各党所获选票数来分配议席。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联邦院由46名议员组成,宪法规定每个州选派2名,每个半州选派1名,与各州人口的多少无关。他们在议会中代表各州的利益。议员产生的办法和任期由各州决定。目前各州全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除汝拉州采用比例选举制外,其他州均采用多数选举制,任期与国民院议员相同。联邦院议员和联邦官员不得兼任国民院议员。
议会两院在每年春夏秋冬四季,即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分别召开会议,历时三周。如有四分之一的议员或五个州提出要求,或联邦委员会提议,可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两院均需绝对多数议员与会,方可有效审理提案。两院举行的会议向公众开放,设有记者席和旁听席,外交使团人员可出席旁听。瑞士和外国的新闻机构大都在联邦大厦派有常驻记者。
联邦议会每季会议前,联邦委员会(政府)都要同联邦议会各议会党团主席一起,就当前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协调立场。议会讨论的问题一般由联邦委员会和议会的各个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提出,通常是两院议长商定由两院之一先行审议,然后将审议结果交另一院讨论,遇有分歧时则各自重新审议,再分别通过。如其中一院最终否决,则议案无效。若两院达成一致意见,而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没有被对此提出异议而发起的公民投票所否决,法律或决定则开始生效。议会虽然行使通过或否决法令和政策的权力,但无最终决定权,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可能被公民投票所否决。
议会两院在国民院 议长主持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选举联邦委员、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联邦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联邦法院、联邦保险法院和高等军事法院的组成人员;审议法案(立法)、制定联邦预算、通过决算、行使特赦权和审理联邦机构权限争执;宣布战争和媾和,战时可选举1名将军任总司令,统帅全军。但对于全面或部分修改宪法、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以及签订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等重大问题,两院通过后尚需交付全国公民投票表决。议员有权向联邦政府提出个人倡议、质询、请愿、紧急提案等,政府必须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二、组织结构
议会两院在每年冬季会议上分别选举本院的议长1人和副议长2人,任期1年,不得连任。一般都推选副议长轮换议长,再选出新的副议长。
议会两院选举产生各自的12个常设委员会,其中10个为立法委员会,2个为监督委员会。它们是:外交委员会,科学、教育和文化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卫生委员会,环境、规划和能源委员会,安全政策委员会,交通与通信委员会,经济和税收委员会,国家政策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公共建设委员会(以上为立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以及业务审查委员会(后两个为监督委员会)。国民院每个委员会有25名成员,联邦院有13名。一名议员可同时成为几个委员会的成员,任期4年,可以连任。委员会主席任期2年。
此外,联邦议会为处理某些特定问题还设立了由两院联合组成的4个专门委员会。它们是:赦免委员会、恢复名誉委员会(为在纳粹时期因救助犹太人而遭迫害者恢复名誉)、法律委员会(负责议会选举和罢免联邦法官职务等筹备工作)和核文委员会(负责对议会颁布的法令进行文字审核)。前3个委员会各由12名国民院议员和5名联邦院议员组成。核文委员会则由14名国民院议员和10名联邦院议员组成。
议会的一切事务一般都预先经过常设或专门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两院全体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按照惯例,议会应接受各委员会的提案。因此,各委员会握有很大权力。为排除外界的干扰,各委员会会议通常不对外公开。议会休会期间,由两院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法案,但无权作出决定。议会秘书长受两院议长的委托,负责处理议会日常事务。
议会两院还各设一个执行局,分别由两院议长担任执行局主席。国民院执行局共17人,由主席、副主席、唱票员、代理唱票员以及议会党团主席组成。联邦院执行局共5人,由主席、副主席、唱票员和代理唱票员组成。执行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两院例行会议日程,任命各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代表团,规定其所承担的工作范畴和任务,并确定咨询计划等。两院执行局联合组成协调会议,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两院联席会议计划,并确定议会例行会议及年度计划;协调两院之间以及两院和联邦委员会之间的业务往来;就联席会议各机构的人事及资金分配作出指示;选举联席会议秘书长并交由联席会议确认;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批新的议会党团组成。除两院执行局成员外,两院外委会主席亦参加协调会议,并参与计划和协调议会对外关系事务。联邦委员会以及联邦议会其他相关机构的负责人可参与协调会议,但只拥有咨询权。
三、议员制度
联邦议会从两院议长到一般议员都不是专职人员。他们平时从事各自的职业,开会期间按会期长短得到津贴,如因议会工作影响其收入,则可另外得到收入损失补贴。国民院议员的补贴由联邦政府支付,联邦院议员的补贴由各州负责。议员的补贴按物价上涨指数自动调节。在议会开会期间,议员享有豁免权。
四、议会党团
在联邦议会两院拥有5个议席以上的政党可组成一个独立的议会党团。不足此数的可与其他政党联合组成一个议会党团。目前联邦议会有以下6个议会党团:人民党(包括瑞士民主党议员,国民院59席、联邦院6席)、社民党(国民院42席、联邦院9席)、自民党(国民院35席、联邦院12席)、基民党(包括福音人民党议员和自由绿党议员,国民院36席、联邦院16席)、绿党(包括基督教社会党议员和瑞士劳动党议员,国民院22席、联邦院2席)、瑞士公民民主党(国民院5席、联邦院1席)。
五、对外交往
联邦议会内部的友好小组有官方与非官方之分。官方友好小组的正式名称是“与他国议会往来的常任代表团”。代表团的任命由两院执行局共同决定。目前这样的代表团共有4个:与德国联邦议院往来代表团,与奥地利议会和列支敦士登大公国议院往来代表团(此代表团与两国代表团的会见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三国代表团同时会面的可能性),与法国议会往来代表团,与意大利议会往来代表团。此外,与欧盟议会的往来由驻欧洲自贸联盟议会委员会的代表团负责,它隶属于国际间议会集会的常任代表团。
上述代表团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对方国土与瑞士邻近,共同的利益,政治、经济、历史或文化有特别共同之处,伙伴国在自己的周边领域内有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影响力。其中关于地理位置的条件令官方友好小组的成立局限在欧洲国家。目前,联邦议会正在考虑对有关地理位置的条件进行修订,以便能成立联系欧洲以外的重要国家的官方友好小组。成立这些代表团的目的是维护与他国议会的往来,具体形式是与他国议会友好小组举行定期会晤。根据规定,会晤一年一次,举办场地在瑞士与伙伴国之间轮换。
代表团自主决定内部的组建。主席与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两年,成员10人,其中国民院议员6人,联邦院议员4人。成员的资格取决于是否对伙伴国有特殊兴趣或与之有特殊关系。语言能力也是因素之一。例如,与意大利议会往来友好小组的成员通常能够运用意大利语,而且其祖籍可能在意大利,或者对意大利文化有特殊的兴趣。代表团的活动经费均由议会筹措。它们在议会中拥有专属秘书处。
除官方友好小组外还有一系列非官方友好小组(目前建立联系的国家有中国、希腊、以色列、亚美尼亚、阿塞拜疆、黎巴嫩、波兰、俄罗斯、越南、韩国、古巴、南非等)。它们是由对这些国家持有特殊兴趣的一名或几名议员发起成立的。因为这些国家不符合有关成立常任代表团的规定,与它们往来的友好小组必须为自己的活动自行筹措经费,从议会得到的行政支持也极其有限。成员人数不限。小组的活跃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始人。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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