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会简史
瑞典现代议会发源于1435年瑞典贵族首次全体会议。1527年,瓦萨国王召集瑞贵族、公职人员、工商业者和农民四个等级的代表举行会议,取代原先的贵族议会。四个等级的议会一直延续至1865年,随后由近代上、下两院制议会取代。1917年,议会原则在瑞典政治体制中确立,标志着瑞现代议会正式建立。1919年,瑞议会取消对选举权的财产限制。1921年,瑞男女公民均获得选举和被选举权。1970年,瑞议会改为一院制。1994年,瑞议会由3年改为4年一次大选。相关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二、议会地位
瑞宪法规定,一切公共权力来自人民,议会是人民的主要代表。瑞议会行使所有议会民主制国家议会通常具有的职能,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责。瑞现行《政府组织法》对议会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负责制定法律,修改宪法,任命政府。修改宪法需经连续两届议会的表决批准方可生效。
议长根据各党在大选中所获议席,并在与议会各党团领导人协商后,提名新首相人选,并付诸议会表决,表决时反对票不超过半数即可通过。新首相组阁时提出的内阁人员名单须经议会批准。议会可对某内阁成员甚至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在得到多数议员支持的情况下,可以由在议会占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多数政府;在多数议员不反对的情况下,也可由在议会占有少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少数政府。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一)选举和被选举资格
凡年满18岁的瑞公民均可参加议会选举,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在瑞居住3年以上的成年外国移民可参加地方议会选举。瑞全国共划分29个选区,每个选区按照选民人数确定产生议员的数额,例如,最小的哥特兰选区仅有2名议员,而最大的斯德哥尔摩选区拥有42名议员。候选人无须代表所居住选区参选。议员可连选连任。作为议员候选人的被选举人须由其所在政党提名,政党提名所有候选人时均应向中央选举署(Centrala Valmyndigheten)提交书面申请,还须附候选人亲笔签名同意被提名的声明。
(二)选举规定
瑞国家议会例行选举(大选)与省以及市议会选举同日举行,选举日定于选举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如议会需要提前大选,则应由政府决定改选日期。
政党登记注册。希望参选的新政党应向中央选举署提出书面申请。在正常选举年2月底以前提出注册申请的政党可以参加竞选。如因故出现议会改选或提前大选,则相关注册申请须最迟在改选决定公布一周前提出方可生效。注册申请还须注明参加哪一级选举,如果是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则须注明省或市的具体名称。参加国家议会选举的政党须要拥有150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参加省或市议会选举的政党则分别须要拥有100名和50名有选举权的党员。只有在国家议会选举中获4%或在一个选区获12%以上选票的政党才有资格进入国家议会或获国家议会议席;进入省议会须3%的选票,进入市议会没有此类限制。各级议会席位按各党得票比例进行分配。在全国议会最近的两届选举中连续获得25%以上选票的政党可获国家和议会给予的政党补贴。政党补贴旨在帮助政党摆脱捐助方的政治影响。
选举机构。瑞典中央选举署负责国家议会选举事宜。省政府负责省议会选举事宜。每个市设有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工作。
四、议会职权
议会职权包括立法权、审批预算和监督政府。
(一)立法
立法是议会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议会负责审议通过与瑞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政府或一个或多个议员向议会提交制定新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的提案后,须经过议会多数投票批准。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法律实施。
(二)预算审批
议会依据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方案,就国家预算收支进行决策,政府根据议会决定负责实施预算方案。瑞政府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需临时支出巨额经费,也须经由议会批准。
(三)监督政府
议会以多种方式监督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包括:议会可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质询;议会宪法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执行规定的情况;议会可对内阁成员和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获半数以上议员通过,有关阁员或全体内阁即应辞职;对政府部门办事不力表示不满的公民可向议会司法委员会投诉;议会直辖的国家审计署负责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情况。议会还专设议会监察员(JO),监督政府及公务员办公。监察员不受政党派别影响,可根据公民投诉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自行做出判断,并提出处理和改进建议。但议会监察员的建议无法律约束力。
五、议会组织结构
(一)议长及职权
瑞典没有明文规定议长应由哪个政党的议员出任。每届议会大选后,由全体议员推选议长。从1982年起,议会各党达成默契,由取得议会多数的最大议会党,即组成政府的政党中最大党的议员出任议长,负责主持议会全体会议及各项提案讨论会。
(二)议会专门委员会
瑞议会设15个专门委员会和一个欧盟事务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有17位议员。
1.劳动市场委员会
2.内政事务委员会
3.财政委员会
4.国防委员会
5.司法委员会
6.宪法委员会
7.文化委员会
8.环境和农业委员会
9.工商委员会
10.税收委员会
11.社会保障委员会
12.社会委员会
13.交通委员会
14.教育委员会
15.外事委员会
16.欧盟事务委员会
通常情况下,各委员会负责讨论本领域内议题。当某项议题跨行业或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多个专门委员会参与决策时,议会将增设一个临时的拼组委员会,并由其中一个委员会主席任该拼组委员会负责人。例如两年前议会宪法和外事委员会进行拼组,就欧盟宪法条约问题进行了讨论。
六、议会会议制度
(一)各类会议召集和会期
议会每个工作年在每年9月中旬由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宣布开幕。但在选举年,新一届议会的工作始于当年10月份。议会工作年基本是全年,但议会议事厅每年秋季开幕,直至第二年6月下旬闭会,夏季休会2个月左右,12月下旬圣诞节和4月份复活节以及夏季和秋季的第四周也休会。瑞议会每个工作年度安排三次议会政党之间的辩论。10月份,各议会政党领导人就各自政策主张进行第一次相互辩论。其后连续三天,议员们进行自由讨论。圣诞节过后1月份以及夏季休假前的6月份,议会各党领导人分别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辩论。关于其他小型会议或专题性辩论,瑞议会无明确规定,视情举行。政府向议会提交议案则没有时间限制。每年5月,议会按照惯例围绕政府关于欧盟问题的年度报告开展讨论。自2006年起,议会夏季休会时间有所缩短。
(二)法定出席人数和表决方式
瑞议会没有关于表决时出席人数的法定限制。通常,所有人都应出席,因病或公差不能出席者不可由他人代替。就一般性问题表决时,拥有简单多数即可生效。但就某些特殊问题表决时则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赞成方可生效。例如,改变议会有关法令则需过半议员出席且其中四分之三议员同意。改变瑞《宪法》需要连续两届议会表决批准方可生效。
七、议会立法程序
立法是议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议会才可以就瑞法律作出通过和修改决定。
(一)议案种类
议案分提案(forslag)和动议(motion)两大类。提案由政府提出,动议由议员提出。议员提出动议有两个时机,一是在政府提案呈交议会后的15天内针对该提案提出;另一个是在每年秋季议会开幕后的15天内,这个时期是议员公开提出无议题限制动议的时期。
(二)议会立法程序
瑞政府在呈交议会提案中就一项新的立法提出建议。呈交提案前,政府就相关议题设立调研小组,在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经过政府法律顾问研究确定后,形成最后的提案,并呈交议会。瑞政府每年向议会呈交200多个提案。一个或多个议员可在15天内针对政府提案提出反对该提案的动议。随后,该提案和动议在议会进行专门登记,再由议会议事厅将提案和动议提交至议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这些委员会可邀请各种组织的专家和代表来共同讨论对提案和动议的看法。最后,委员会根据简单多数表决制将讨论结果的建议报告提交到议事厅。议会全体议员根据议会董事会的日程安排,在议事厅就政府提案和议员动议进行辩论和表决。尽管所有议员均有党派背景,但在表决时,个人立场不受党派立场约束。实践中绝大多数党员都选择与本党立场保持一致。议会将表决结果以简短的书面形式送交政府,如是议会表决通过的提案,即按期成为生效法律,由政府负责将其付诸实施。
八、议员制度
(一)议员权利和义务
瑞法律对议员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文规定。从议员的职责、议事活动范围来看,其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监督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
议员由民众选出,是民意代表。忠实履行民众赋予的职权、奉民意行事,即是议员的义务。
(二)议员待遇
瑞典议员是专职议员,工资由议会行政管理部支付,月基本工资约为54500克朗(税前,1美元≈8.5克朗)。议长基本工资与首相相等,每月131000克朗。凡连续担任议员12年以上者,均可在辞去议员工作后享受所谓“全部议员收入保障”,即第一年收入相当于议员工资水准的80%,以后逐年递减。议员连续任期未满6年者只领1年的收入保障。对于家在外地的议员,议会为其提供免费宿舍或领取相当于每月7000克朗的住房补贴。每位议员获一张全国铁路交通年卡。议员工资待遇是按每年365个工作日计算,为此,在议员休假期间,其相应工资将予以扣除。每位议员均配给一间办公室和包括便携电脑在内的办公用品。
九、议会党团
(一)议会党团
瑞议会有349名议员,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一直来自现有的7个党团。分布如下:
社民党议会党团(130名议员)、温和联合党党团(97名议员)、中间党党团(29名议员)、人民党党团(28名议员)、基民党党团(24名议员)、左翼党党团(22名议员)、环境党党团(19名议员)。
(二)党团会议
各议会党团通常在每周四下午召开内部会议,就党团内关注的议题进行讨论。各议会党团也经常在不同的议会专门委员会范围内讨论问题,必要时组织议会外党员参与。
十、议会办事机构
(一)议会董事会
议会董事会由议长亲自担任主席,由全体议员推选的10名议员任董事会成员,主要职责是讨论议会工作规划。
(二)议会行政管理部
该部归议会董事会领导,负责为议员提供专业知识和需要决策的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为议员以及各议会党团秘书处的工作提供有效帮助和服务;协调议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向外界介绍议会相关情况及其工作。
(三)议会国际事务部
该部有20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联系和安排议会对外交流活动。
(四)议员助理
瑞议会向其议员发放助手使用经费,议员可自主决定是否雇用或雇用几名助手。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一)出访团组及经费
2008年,近百名议员参与了瑞议会对外交流活动。议会活动经费有限额,每年来往团组数有所不同。关于议会接待来访团可支配的费用额度,瑞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都秉持节俭原则。通常,每位议员在4年的任期内因工作需要,最多可报销5万克朗的国际旅费,报销单需经副议长签字;对欧盟国家的出访活动每年可获2500克朗的额外旅费报销。
(二)友好小组
瑞议会总共成立了39个按国家和地区划分的对外友好小组。
(三)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情况
瑞议会通常出席下列国际议会活动:
1.欧洲理事会议会会议(Europaradet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2.议会间联盟(Interpar lamntariska union,IPU)
3.北欧理事会(Nordiska radet,NR)
4.欧洲安全合作组织的议会会议(OSSE:S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5.欧洲防务和安全会议(Europeiska forsvarsoch sakerhetsforsamlingen)
6.欧洲地中海地区议会会议(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en for EuropaMede lhavsomradet,EMPA)
7.北约议会会议(Natos Parlamentariska forsamling)
8.北极合作(Det arktiska samarbetet)
9.波罗的海合作(Ostersjosamarbetet)
来源:《外国议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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